对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修订的提示
刚看了新修订的7号准则征求意见稿,特提示几个需关注的变化点:
14号收入准则的第十八条: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后略)。
原7号准则第三条:非货币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注意新14号和原7号准则规定的冲突,即新14优先按照换入的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而原7号优先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最典型的是企业生产的存货换取固定资产的业务。
实际上,这次征求意见稿这个准则冲突给填平了。
例如新7号的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五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处理,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7号征求意见稿明确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处理和以前7号的处理有本质不同,但这样和新14号收入准则的处理也统一了。
另外对于企业合并中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7号修订意见稿明确提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例如用非货币资产进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是否会产生处置损益的问题,之前如果具有商业实质,也有准则理念的冲突。此次明确提出按照20号准则处理,不再适用7号,解决了资本市场上的一些争议问题。实际上,这也是证监会的主流观点。
还需要提示注意的是:新修订意见11条规定,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追溯调整。
附: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9〕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于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9年3月17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邱颖张欣
联系电话:010-68552542
电子邮箱: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1月17日
附件下载:
1.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征求意见稿).pdf(略)
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pdf(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