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商誉减值问题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理论上,商誉是对应于资产组和业务的,而不是对应于法人实体的。注销B的法人资格本身不会导致资产组发生变化,关键是注销B的法人资格之后,如何将其与A的现有资产和业务进行整合,这种整合变化会导致资产组的划分发生变化。
问题:A公司非同一控制下溢价收购了B公司,B公司成为A的全资子公司,合并报表层面产生商誉10亿元,每年对B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判断商誉是否减值。但目前A公司基于战略及业务整合考虑,吸收合并B公司,注销B的法人主体,A公司单体报表产生商誉10亿元。这个时候商誉的减值测试的如何处理?如果吸收合并后,B资产组的商誉减值测试,是否考虑A公司的经营情况?
注:假设A原先有部分业务与B类似
分析:理论上,商誉是对应于资产组和业务的,而不是对应于法人实体的。注销B的法人资格本身不会导致资产组发生变化,关键是注销B的法人资格之后,如何将其与A的现有资产和业务进行整合,这种整合变化会导致资产组的划分发生变化。
如果拓展新业务,但新业务属于独立资产组,且与原业务无明显协同效应的,则拓展业务的资产组不分摊原合并商誉。
如果将B的资产组与A整合,则重组后的商誉减值测试需以整合后的资产组为基础。此时,需考虑协同效应因素后的确可能因资产组可收回金额变化而影响应计提的商誉减值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