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收益"科目是否追溯调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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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返还款也属于其他收益列报,但需要提供前后期比较数据,即只有个税返还需提供比较数据,其他的“其他收益”科目列报的数据无需提供比较数据。
财政部于2018年9月7日下发了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
(二)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填列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该文件同时规定:
关于比较信息的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例如,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应当提供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数据作为比较数据。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追溯应用会计政策或发生前期差错更正,并采用追溯调整法的,应当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在财政部《关于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2018年1月12中
“资产处置收益”应调整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其他收益”无需调整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
因此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比较信息的列报均需在对可比期间对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但其他收益除外,而其他收益中的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则还需要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结论:个税返还款也属于其他收益列报,但需要提供前后期比较数据,即只有个税返还需提供比较数据,其他的“其他收益”科目列报的数据无需提供比较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