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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笔记:逐条解读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黄扬易 / 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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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项附加扣除
  • 个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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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以案例形式逐条解读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众可以在2018年11月4日前提出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易税易行:

    1、在年度扣除,按月计算,不能跨年扣除

    2、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基本减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ü专项扣除:是对税法允许扣除的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ü专项附加扣除:是对个税新法所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附加扣除费用的统称。

    ü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税法修改前为3500元/月,修改后为5000元/月。

    ü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如税优商业健康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差旅费津贴、公务用车补贴、误餐费等。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总体看:

    1、月收入较低的,用完基本减除费用(5000/月)、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不用交个税的,不需要考虑专项附加扣除

    2、专项附加扣除基本采用的是定额扣除方式,便于操作

    第二章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易税易行:

    1、定额扣除,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不满一年的按月计,3岁以前的支出,不能扣除。例:某父母的小孩2019年9月年满3岁,参加学前教育(幼儿园),2019年9-12月可以按每月1000扣除,2019年度总共扣除4000元,不是12000元。

    2、父母双方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扣除。没有要求签协议、一个年度内不能变,下一个年度内可以变,例:两夫妻,男方工资2万每个月、女方工资8千每个月,可以选择1000元(2个就2000)全部在男方扣除,如2019年10月开始,男方自己创业,工资不高,2019年10-12月不能转到女方扣除,但2020年1月开始可以转至女方扣除。

    第三章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第八条 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易税易行:

    1、学历继续教育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每年3600元定额,一是学历教育是4800元每年,高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每年;二是学历教育需要按月算(教育期间),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按年算(取得相关证书当年度)。例:李某报考广东财经大学非全日制工商管理硕士(3年制,每年36000元),2019年9月开始参加课程,2019年10月取得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中级会计证书。则2019年9-12月,接受学历继续教育,按每月400元扣除,不是直接按4800元扣除;2019年10月取得中级证书,不论实际花了多少钱,公司是否给予相应奖励,都可以定额按3600元扣除,即11月申报10月发放的9月份工资薪金时,可以扣减3600元,工资不高还有剩余的,可以在申报2019年10月、11月、12月工资时扣除,即最迟可以在2月的时候申报扣除完。

    2、如果上例中李某的父母还在上班,也有工资薪金收入(综合所得),则可以选择由李某作为继续教育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选择按子女教育扣除,数额是后者比较大,实际哪种划算,要结合李某及其父母的收入情况判断。

    第四章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易税易行:

    1、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即需要购买医保,没有参加保险的,没得扣,有的,超15000部分可以扣,且最多扣60000,即自负部分75000和自负部分750000,扣除的金额一样。

    2、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不是月度扣除,可能会有退税

    3、只能本人扣除,不能转给其他人,配偶也不行,希望大家都没这个机会,真不巧有的话,去申请各项补助可能来得更快些。

    4、需要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其他扣除项目没有票据要求,医院给的通常不是发票,是收据。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第十三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易税易行:

    1、贷款类型不限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也可以。目前天津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全额扣除,商业贷款利息不能扣除。政策出台后,天津该怎么操作?没政策明确的话,选好的用,住房公积贷款利息全额扣,商业贷款利息限额扣。

    2、本人或配偶都可以,仅限于首套住房,且只能享受一次,即认房又认贷,总共1000元每月。例:王某第一次组建家庭,购买了首套房,王某个人的贷款支出,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如后面离婚之后第二次组建家庭(对象是小李),新的家庭是首套房,王某不能再享受,小李可以,如果小李没工资,也不能转由小王扣除。

    第六章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第十六条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七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易税易行:

    1、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住房,有租金支出,可以扣除,例:某夫妻在老家汕尾有房子,但在广州没有房子,夫妻两均在广州上班,广州的租金可以按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扣除,自行决定谁扣除;如果一方在广州、一方在汕尾,均没有房产,两地都有房租支出,则各自的租金支出各自扣;如果夫妻双方均在广州,在汕尾租了房子给老家的父母居住,则该项租金不能扣。

    2、扣除标准是每月1200、1000、800,平均下来跟1000贷款利息一样,两者不能同时用,贷款利息是房东扣,租金是由承租人扣,鼓励的是租房的人,不是房叔、房婶。如果男方在广州买了首套房,女方在汕尾租了房,则只能选择按利息扣或者是按租金扣。

    3、资料要求的是住房租赁合同,没有要求发票,拿房东备案用的那份合同就够了。

    第七章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第二十一条 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易税易行:

    1、独生子女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这个好理解,能拿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就可以了,独生子女补贴也是免税项目;

    2、对于非独生子女的,可以体验下新时代的亲兄弟明算账,连书面分摊协议都用上了,有几个兄弟姐妹的,谁的工资最高,抵税最多,就放谁那扣,至于私下怎么协调利益,那是私事,但注意,一个人最高可以扣的是12000元,因此,2个兄弟姐妹的,也只能分开列12000元,3个的,可以考虑12000、12000、0。

    3、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4、享受该政策的,不一定是子女,还可能是其他法定赡养人。

    第八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得拒绝提供。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易税易行:

    1、2019年,财务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工作量会加大,一是要学习政策,二是对其他部门的培训宣讲,三是整理内部通知、单据、收据资料等(广告植入:易税易行可以提供相应的政策培训、辅导实施工作,具体关注联系,哈),如果人事变动不大,后续年份工作量相对较少。

    2、信息管税,慢慢体会。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公民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最高法院有关婚姻登记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财政部门有关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信息;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八)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九)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十)医疗保障部门有关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一)其他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拒绝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由税务部门提请同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易税易行:

    1、扣缴义务人没有核实资料的义务,但如发现有虚假申报,有报告义务。纳税人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诸如财务人员如何核实员工有多少兄弟姐妹之类的,可以不再考虑了,选择相信大家。

    2、监管主要是事后核查,虚假申报,五年内重犯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纳税光荣,为了多算附加扣除费用付出上述代价,不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

    第二十九条 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本 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易税易行:

    1、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相比本通知的定额扣除,一般都要划算,继续用就是了。

    2、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我们继续留意。

    3、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提前做好规划。

    作者
    • 黄扬易 黄扬易先生 广州易税易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十多年财税工作经验,主要从事财税咨询、税务筹划、风险管理等服务,曾为数百家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热门课程包括《税务管理与筹划》、《企业日常税务风险管理》、《十大经典案例教你节约个税》、《金税三期严控下的税务风险防范及应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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