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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思|“放管服”改革呼唤新税收征管法出台

衮绣税研 /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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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管法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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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近来与很多朋友谈及“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的税收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话题,日益感受到现行的《税收征管法》与宏观改革政策和举措脱节,不仅影响了各级税务机关在国地税改革伟大事业中的作为和贡献,而且无法真正意义上保障纳税人权益和税务干部的合法利益。

    风控君在2017年4月份,推出了“谈征管法修订”系列文章,比如,《税研锐思|谈征管法修订: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税研锐思|谈征管法修订:纳税人识别号PK税务登记》、《税研锐思|谈征管法修订:保持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等8篇文章,另外还剩一篇《谈征管法修订:再聊税收信息获取与提供(下)》近期也即将完成,与大家共享。

    今天再次谈及该话题,主要原因是近来与很多朋友谈及“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的税收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话题,日益感受到现行的《税收征管法》与宏观改革政策和举措脱节,不仅影响了各级税务机关在国地税改革伟大事业中的作为和贡献,而且无法真正意义上保障纳税人权益和税务干部的合法利益。

    风控君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修订尤为重要:

    一是取消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在商事登记改革的大潮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正在成为税务登记的替代性制度安排,而传统税务登记管理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制度框架下,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回想过去,税务登记曾经是税务机关办税窗口的主要工作之一,而不久的将来,在传统税务登记管理和相关法律制度真正失效之时,自主申报为基础的税收管理运行方式将被确立起来,纳税义务不再以税务登记为核心,而是一项“由生到死”的法定义务,所以,税收监管的力度和效果一定会比原来更强。风控君认为,不但要研究和落实市场主体设立阶段的税收管理措施,而且要研究和细化退出市场阶段的税收管理措施。目前,后者的研究太不够,所以,才产生企业在注销阶段或严或宽的理念争议。在欧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Closing pany"程序,我国可以学习借鉴之。

    二是厘清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是权利义务关系的集中体现,《税收征管法》作为我国主要税收程序法,规范和调整税收管理各个环节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直困扰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干部的问题是纳税人各类信息的真实性由谁负责?其实,就法律关系角度,这不存在争议,纳税人依法纳税义务就是对在申报、报告、缴纳等各个税收事项上保证真实、及时、准确。但是,由于在《税收征管法》表述不清,而《税收管理员制度》中又规定了税收管理员要调查真实性,这就在法律责任上产生争议了。当然,更加深层次的是治税理念的不断发展,治税环境的不断变化,治税技术的不断先进,这些因素成为明确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三是信息共享和数据获取亟待加强。当今世界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正在以各种途径与所有事物互通互联,接通的“主体”就是数据。税收管理现代化是什么?风控君认为一句话:适应时代的治税理念和措施。那么,数据服务、数据监管、数据征税就是当下现代化的税收管理方式,如果这一判断成立,那么信息共享和数据获取就应当成为《税收征管法》笔墨最重的章节。如果没有健全而有力的信息共享和数据获取,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在目前的环境中实施税收管理没有抓手,纳税服务没有指向,税款征收率不可能很高。其中,风控君更强调数据获取权的确定,并作为一项公法行政行为、一项税收执法权确立下来,如此,税收治理的各个主体之间方能形成有效的平衡。

    四是信用体系和联合惩戒完整呈现。风控君深刻的感受到近年来,特别是中央大力推行以“放管服”为主要内容的监管政策改革以来,国家治理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改革的步伐越来越快,越来越深入,传统的税收管理方式不仅是远远落后与改革要求,而且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税收规范性文件同样不再能够体现税收现代化的理念和要求。同时,新《税收征管法》几次重大修改,至今尚未出台,或与改革相关内容仍不配套有关系。其中,信用体系和联合惩戒作为“放管服”改革中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甚至是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发展之一,应该完整呈现在新《税收征管法》,并与遵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先进管理工具一并作为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奉行和推进的主要税收管理举措。

    作者
    • 衮绣税研 长期跟踪国内外风险管理、纳税服务理论和实践的税务干部,擅长税务案件和税收政策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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