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研解案:国税干部贪污税款案
今天,我要跟大家聊的案件发生在2013年至2014年。
(审判书编号(2015)威环刑初字第418号)
被告人丛向东于2003年进入山东W市H区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负责对个体商户征收税款。2013年5月至2014年11月,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应纳税商户范围、征税数额标准,每月向不需要纳税的商户征税或超过应纳税数额对商户征税,累计多收取十余家承包商户税款人民币194045元。
其中被告人丛向东将2013年5月至2013年9月多收取的税款人民币66210元据为己有,将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多收取的税款人民币127835元通过操作计算机税收系统替其负责征税的“君诺电机”、“川洋水产”等28家商户交纳税款,并向其中的8家商户索取钱款或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270元。
2015年1月案发后,被告人丛向东将多征收的税款退还给十余家承包商户。综上,被告人丛向东贪污税款共计人民币194045元,其中既遂116480元。
2017年1月25日,山东省W市H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丛向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丛向东系一般税务行政管理人员,仅负责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不具有征收税款或者代征代缴税款的职责,故其辩称的其作为税管员有职责对辖区内恶意逃避交税的商户收税,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因被告人丛向东归案后至一审判决前对此未能如实供述,故本院认为其该部分不能认定自首。
税研了解到,全国各地税务干部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占有税款案件也是屡屡发生,比如,王某系H市地方税务局助征员。2013年底至2014年期间,王某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取税款的过程中,采用“大头小尾”的方式,骗取税款450791.42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这类案件的发生往往是纳税人采取了现金缴纳方式,或者发生在集贸市场内,委托代征员收缴税款,而且通常都是一个人“收税”。于是,在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和税款入库之间出现了监控的漏洞,不法分子就是利用该类漏洞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实施非法占有。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健全内控机制,避免采取现金收缴方式,加强对委托代征工作人员的监管,严格采取“人税分离”措施,杜塞制度和管理漏洞,不能让代征员成为第二“税管员”。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另,根据《 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