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研锐思|谈征管法修订:再聊税收信息获取与提供(上)
近期,收到总局税校陈玉琢教授的邀请,与一些名师、大咖一起参加征管法修订基本问题的研讨交流,感到十分荣幸。因为,我负责涉税信息部分,所以,重新对相关知识进行整理。
在前期的学习中,我与大家分享了《税研锐思|谈征管法修订:税收信息情报管理(TIM)》,提出“税收信息情报管理是税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为特征的新一轮科技革命,税收信息情报管理将成为税收管理中最重要的方面之一,充分掌握和全面应用信息情报的税务机关就掌握了与纳税人博弈的主动。
从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看税收信息情报管理,无非是涉税信息的获取与提供两个方面——税务机关有法定获取涉税信息的权利,同时,负有保障涉税信息安全和提供信息服务的义务;纳税人和其他政府部门、组织有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同时,享有相关信息保障和享受纳税服务的权利——这两对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涉税信息法律关系的平衡。
为了健全涉税信息的法律关系,明确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涉税信息上修订改善之处颇多。现整理如下:
1、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建立、健全涉税信息提供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
2、第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3、设立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三十条 纳税人及与纳税相关的第三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涉税信息。第三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付五千元以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单次给付现金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于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第三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时限等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账户持有人的账户、账号、投资收益以及账户的利息总额、期末余额等信息。对账户持有人单笔资金往来达到五万元或者一日内提取现金五万元以上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信息。税务机关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获取的纳税人信息只能用于税收目的,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第三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交易者的登记注册信息。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或者其税务代理人提交税收安排。第三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市场主体资格、人口身份、专业资质、收入、财产、支出等与征税有关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4、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以纳税人提供的账簿凭证、报表、文件等资料记载的信息为基础,结合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对纳税申报进行核实、确定。
5、第五十条 纳税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信息记录、保管、报告以及配合税务检查等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以掌握的信息为基础,核定其应纳税额。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前款规定:……(八)使用的财务会计软件不能准确核算或者无法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数据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6、第五十七条 对税务机关进行的税额确认,纳税人应当证明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纳税人对其提供的发票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完税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中所记载数据、记录及其他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税务机关在税额确认中对纳税人应纳税额作出调整且纳税人已经履行本法规定的协助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使用的纳税人账簿、文件、记录、其他资料的数据信息的来源及计算方法、确认方法、依据负责,对其所使用的其他方面数据信息来源的合法性负责;有关提供方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来源于第三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告知相关第三方修改提交信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第五十条规定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7、第八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履行税额确认、税务稽查及其他管理职责时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相关账簿、会计凭证和有关资料。检查自然人纳税人取得收入的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对实行计算机记账的,有权进入相关应用系统,对电子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数据接口和查询权限;应用系统不能满足检查需要的,纳税人或者软件所有人应当提供与应用系统相关的源代码等软件技术支持。……(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汇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存款、汇款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七)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机构检查网络交易情况,到网络交易支付服务机构检查网络交易支付情况。(八)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的财物受托人处检查财物委托情况。(九)检查涉嫌取得虚假发票的非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使用情况。(十)检查未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却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十一)到相关部门查询、复制纳税人财产登记情况及身份信息。
8、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的
9、第一百一十一条 负有提供涉税信息协助义务和其他协助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提供涉税信息和其他协助义务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对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第一百三十一条 按照国际税收条约、协定规定的情报交换机制取得的信息,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可以将其作为确定纳税人税额的依据;纳税人有异议的,由纳税人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