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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征管法修订: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

衮绣税研 / 201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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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管法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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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研认为,新征管法修订在税收管辖上一定会有所突破,尤其对税务稽查等率先实施跨区域设置机构、履行具体职能部门的管辖权问题加以明确,同时,与之相关的税收执法主体等法律规定也会有所变化,进而为将来更大规模的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2017年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将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第一项,可见,新征管法修订的立法地位非常之高,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意义之大。

    自2013年,税研开始关注新征管法修订工作进展,学习修订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略有收获,通过这一专题将一些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可能有助于大家认识、学习新征管法中的一些内容。由于学识、经历有限,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

    税研将税收管辖权作为第一个讨论的税法问题,理由是任何一个程序法都无法回避管辖权问题,不论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不论是国内外立法、司法、执法程序都是如此。征管法作为目前我国税收立法领的主要程序法,修订中明确税收管辖权以及争议的处理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而目前征管法中仍是空白。

    1、税收管辖权遇到新挑战。一般意义上,我们将税收管辖权作为一个国际税收的法律问题来研究和讨论,在税收实务中,也将其作为国际税收的工作范畴或事项之一来对待和分工。税研认为,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指行使独立主权的国家,对其国境领域内的一切人、财、物和行为均享有行使法律的权利。当前,我国的税收管辖权在经济全球化、互联网经济等新形势下遇到不小挑战,在实施具体税收执法中存在一些困难。郝昭成会长在第七届“经济社会与税收制度发展”上指出,现行国际税收规则强调生产地为主要所得来源地的原则,但互联网颠覆式地改变了企业集团的运营方式,生产活动和消费行为不受地理国界限制,分布更为分散,价值形成的所在地也更加难以确定。为此,税收管辖权要兼顾生产地和消费地。OECD 《国际增值税(货劳税)指南(2014)》中就明确了消费地征税的原则,并作为BEPS 数字经济行动计划解决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框架。此外,税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属人原则、属地原则,而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属人+ 属地原则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2、国内税收管辖要给予更多重视。除了国际税收领域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域内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管辖也是需要重视的重要问题之一,各国税收程序法也有相应的规定。税收管辖是税务系统内部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不同地区的同级税务机关之间,同一地区国税、地税税务机关之间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划分。在实际工作中,税收管辖权异议或争议经常发生。税收管辖权异议或争议的发生,不仅影响到税收管理的效率,而且可能会侵害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损税务机关的形象。例如,有的纳税人的登记注册地、总部机构所在地、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对于这种情况,纳税人是归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管辖,或是总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管辖,还是由实际经营地税务机关管辖,《税收征管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在一个地域内存在两套税务机关,应由哪级哪套税务机关管辖,也常有争议。

    3、税收管辖需要制定专门制度或办法。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清楚认识到,税收管辖问题不但非常重要,而且实践中十分复杂。从制度层面,税收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管辖权争议解决等程序问题,在税务事项上涉及国际税收管辖权确定原则、电子商务税收管辖等具体问题。税研认为,新征管法在修订时必须考虑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或明确规定,或在制定原则的基础上授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办法。

    4、为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打下税收管辖基础。税研认为,新征管法修订在税收管辖上一定会有所突破,尤其对税务稽查等率先实施跨区域设置机构、履行具体职能部门的管辖权问题加以明确,同时,与之相关的税收执法主体等法律规定也会有所变化,进而为将来更大规模的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衮绣税研

    作者
    • 衮绣税研 长期跟踪国内外风险管理、纳税服务理论和实践的税务干部,擅长税务案件和税收政策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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