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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划转可以不交税,那可以开发票吗?

晓璋 / 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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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划转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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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能不能参照营改增后对部分行为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呢?这样至少从征管上来讲,相关信息能及时地被获取,纳税人可能也因此减少些麻烦

    一、企业所得税

    关于资产划转怎么交税,企业所得税上有两个专门的文件,一个是财税【2014】109号,这个文件是说100%直接控股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可以递延纳税,另外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的29号公告,这个文件讲的是接受政府和股东拨入资产的税务处理。这两个文件2015年就讨论过一次,不再赘述,有兴趣的可以看:

    『原创』划转资产,税收问题你“拎得清”吗?

    二、增值税

    增值税方面,比较靠近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这个文件说的是,纳税人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原文没有直接提到划转,但是有个等,而且划转也可能符合“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这个条件,个人认为还是可以适用这个规定不征增值税的。

    三、发票

    比较有意思的是,如果不征增值税,可不可以开发票呢?目前主流的观点是既然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那就不应该开增值税发票,笔者对此也是赞同的。不过考虑到发票对纳税人来讲确实很重要,比方说牵涉到部分财产变更权属,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可能会要求提供发票……“不征税”行为怎么开发票营改增后我们已经有了一个变通的办法。

    【链接】实务中的误区之:只要开发票就要缴税

    当然这两种情形不完全相同,那能不能参照营改增后对部分行为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呢?这样至少从征管上来讲,相关信息能及时地被获取,纳税人可能也因此减少些麻烦。

    晓璋学税

    作者
    • 晓璋 寒窗修法,十年从税,且学且思,亦惑亦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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