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划转可以不交税,那可以开发票吗?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能不能参照营改增后对部分行为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呢?这样至少从征管上来讲,相关信息能及时地被获取,纳税人可能也因此减少些麻烦
一、企业所得税
关于资产划转怎么交税,企业所得税上有两个专门的文件,一个是财税【2014】109号,这个文件是说100%直接控股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可以递延纳税,另外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的29号公告,这个文件讲的是接受政府和股东拨入资产的税务处理。这两个文件2015年就讨论过一次,不再赘述,有兴趣的可以看:
『原创』划转资产,税收问题你“拎得清”吗?
二、增值税
增值税方面,比较靠近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这个文件说的是,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原文没有直接提到划转,但是有个等,而且划转也可能符合“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这个条件,个人认为还是可以适用这个规定不征增值税的。
三、发票
比较有意思的是,如果不征增值税,可不可以开发票呢?目前主流的观点是既然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那就不应该开增值税发票,笔者对此也是赞同的。不过考虑到发票对纳税人来讲确实很重要,比方说牵涉到部分财产变更权属,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可能会要求提供发票……“不征税”行为怎么开发票营改增后我们已经有了一个变通的办法。
【链接】实务中的误区之:只要开发票就要缴税
当然这两种情形不完全相同,那能不能参照营改增后对部分行为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呢?这样至少从征管上来讲,相关信息能及时地被获取,纳税人可能也因此减少些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