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学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二)
《规定》原文: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略去部分)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以例学规:
甲公司12月15日购入土地一宗,用于建设职工食堂,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不含税金额1000万元,税额110万元。
不管能不能抵扣进项,在认证之前的处理都是一样的(单位万元,下同):
(1)
借:无形资产 1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10
贷:银行存款 1110
不管能不能抵扣进项,都要先认证了再说,特别是像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说不定哪天改变用途可以抵扣了呢。
但认证的当天也就是进项转出的时间:
(2)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10)
借:无形资产 1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0
括号里的内容《规定》没有写,需不需要有呢?
就像有的老师已经分析的那样,直接按《规定》做分录存在一个小“问题”,就是“进项转出”直接冲减了“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本人业务不精,猜想这种情况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在月末转出多交或未交增值税时,待认证进项税额和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都作为应纳税额的减项参与计算,所以此时没必要将待认证进项税额先转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再转出;另外一个可能的解释是认证通过时先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是隐含的操作,只不过此处没有单独提出来。
个人觉得第二种虽然实务上多了一个步骤,但是科目间的过渡和对应关系显得更明晰一些,简单地说就是更浅显易懂。
如果后来土地不盖职工食堂了,而是改建办公楼,那此时要把转出的进项追回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
贷:无形资产 110
这种情况在申报表中怎么填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不过这不是今天的重点。
相关税法链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土地的出租和转让有以下特殊规定: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