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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示:同样是转让股权,个人与企业纳税时间差异不小

晓璋 / 201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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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股权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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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自然人复杂一些,因为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只要满足一定条件,“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子

    某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法人股东A公司,一个自然人B,现在C公司要收购两个公司的股份,2016年11月10日与两个股东分别签订了转让协议(立即生效),12月1日C公司支付第一笔转让款并按照约定开始履行股东职责,2017年1月付清所有款项,2月1日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假设以上步骤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处理同步进行,A公司与自然人B应该什么时候就该笔转让所得申报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先说A公司,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很明显,A公司应该将收入确认在2017年,4月份申报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B就稍微复杂一些,因为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些条件是:“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这个案例里发生最早的是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这个条件,发生在2016年的11月,那么照上述规定,申报纳税时间就是12月15日前。

    晓璋学税

    作者
    • 晓璋 寒窗修法,十年从税,且学且思,亦惑亦省
      微信公众号:caishuiyi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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