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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刑衔接已经到位,税刑衔接还会远吗?

衮绣税研 / 201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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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责任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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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检察机关对行政部门的监督力度正在不断加强,尤其是公益诉讼试点推行以来,检察机关对行政部门司法监督的方法和范围日益扩大。

    昨日新闻联播报道,2017年1月25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我认为,该《办法》有以下几个亮点:

    1、各级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2、明确了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具体操作程序。《办法》第二章 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中规定,检察机关建议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规定检察院发现环保部门不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涉嫌环境犯罪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3、明确了行政执法部门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范围。《办法》第三章 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其中,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4、加强了协作机制。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积极建设、规范使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

    综上可见,检察机关对行政部门的监督力度正在不断加强,尤其是公益诉讼试点推行以来,检察机关对行政部门司法监督的方法和范围日益扩大。日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因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怠于履行职责,向蜀山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已经引起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重视。我也做了专题分析:《行政公益诉讼剑指税务机关意味着什么?》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701/150486.shtml。该《办法》明确检察机关在立案环节直接开展司法监督,并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涉嫌环境犯罪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另外,还通过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实时跟踪、监督,为司法监督提供了信息化支撑,基本实现了环保案件司法监督的全程和透明。

    如此看来,环保部门可能是众多行政执法部门中率先与检察机关加强衔接制度的,我预测国土部门将紧随其后。

    近年来,税刑衔接并没有突破,立法层面仍然是《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操作层面总局没有更为详细的规范性文件,部分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出台了《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或者建立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联系机制。税检联系仍然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一般会建立税检联席会议制度等。从发展趋势上看,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检察机关职能改革,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司法监督力度会越来越大,监督环节越来越前,监督方式越来越广。

    我估计,检察机关公益性诉讼试点结束,也就是2017-2018年开始全面推行后,国家税务总局与检察机关联合发布《衔接工作办法》或其他类似衔接制度就指日可待了。

    衮绣税研

    作者
    • 衮绣税研 长期跟踪国内外风险管理、纳税服务理论和实践的税务干部,擅长税务案件和税收政策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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