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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症的碎碎念:76号公告(走逃企业专用发票处理)学习笔记

晓璋 / 2017-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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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原文: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强迫症说:

    1、这一款可以看作是走逃(失联)企业的概念。从表述上看,需要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不履行税收义务+脱离税务机关监管。

    脱离税务机关监管就是失联,这一条下文详细解释了,不履行税收义务却似乎没有详细说明。

    当然现实中一般是在纳税人出现不按期申报、不按期纳税等不履行税收义务的情况下才会刻意联系纳税人,这一款可能出于对这一客观情况的考虑。不过强迫症患者会说,凡事都有例外不是?既然这么写了,那万一以后打起官司来,税务机关岂不是要证明企业既脱离了监管又不履行税收义务?

    2、从语义上分析,走逃是主观故意,失联是客观表现。

    从上下文看,公告其实也没考虑什么主观故意问题,没有区分是主观故意还是其他什么原因造成的失联,只要有失联的客观事实,即被认定为走逃(失联)。

    强迫症患者说,那不如就叫失联企业好了,为什么要说走逃呢?  

    失联和走逃有什么区别?打个比方吧,比如说在意外事故中,企业相关人员遭遇不幸,恐怕只能叫失去联系,而不能叫走逃。

    原文: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

    强迫症说:

    3、这是失联的第一种判断标准。个人理解,是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都用尽了,仍然找不到才能定为失联。

    强迫症患者认为这其实对税务机关的要求还是很高的,特别是还加了个什么其他征管手段,谁能说清这其他征管手段是个什么鬼?

    4、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这后半句也让人费解,对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好理解,对企业查无下落怎么理解?难道是没有办理工商年报?有人可能嫌我纠结,可强迫症嘛,没办法,因为文件用词是和而不是或,明显就是要求企业和相关人员都查无下落才能认定,你这让税务人员怎么认定?

    还有相关人员这个概念看似明确,但操作起来就像相关部门一样说不清楚,什么人属于相关人员?在职人员?代理记账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原文: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强迫症说:

    5、第二种判断标准,即相关人员(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能找到,但其不知情也找不到实际控制人。这一句是对第一种标准的补充,到这就可以理解税务机关的真正目的:找到知情人或者找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推定为知情人)。

    即使这么明确的语言强迫症患者也犯晕,比如“不知情”这个表述,对什么情况不知情呢?知道什么才叫知情呢?这个可能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是不是继续往下找有可能全凭个人经验判断及责任心。

    6、继续看,因为找不到知情人,就得找实际控制人,所以报税人员后面的”等“理解上就可以包括除实际控制人之外的所有其他相关人员,比如财务负责人、经理人……,反正只要认为是不知情又不是实际控制人。

    强迫症患者忍不住脑补:报税人员联系了会计,会计不知情,会计联系了财务经理,财务经理也不知情,然后财务经理联系了…最后联系到了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有可能根本不是企业在册人员,配不配合另说,不过实际控制人也不见得所以事情都知情。但是既然联系上了,好像就跟失联没什么关系了。如果有疑点,该评估评估,该稽查稽查就是了。只不过这一圈下来,有可能嘴皮子都磨破了。

    原文: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强迫症说:

    7、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是一个时间分界点,之前的叫做存续经营期间,存续经营期间开的专用发票才存在异常凭证的问题,至于认定之后嘛,估计连开发票的机会都没有了。

    8、也不是认定了,存续经营期间开的所有专用发票都是异常凭证,只有符合特定情形的,所对应属期开的才算。这个开具没说非要自开,所以代开的专用发票似乎也算,所以走逃(失联)企业不一定非得是一般纳税人。

    强迫症患者不禁要问,专用发票是异常凭证,普通发票呢?虽然不是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是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啊?所得税司是不是也要发个文件?

    9、这里对应的是属期而非业务,而且属期和所谓的情形怎么个对应法也是个问题,强迫症患者不禁要想存不存在“错杀”的可能。结合下文,举个例子,商贸企业2016年12月购进大米,3月销售钢材,可谓严重背离,不过3月份也卖了部分大米,3月份开的钢材肯定是异常凭证,大米呢?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强迫症说:

    10、企业类型来讲,只列举了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发票开具内容来讲,只说了货物。没有说其他。所以这一款可以认为适用范围就这么大。

    但是,在兼营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所谓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本身就是个模糊概念。比如营改增后,酒店也销售货物,也可能开销售货物的专用发票。所以把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界定为贸易和生产业务或许更好操作些。

    11、受票企业看到这一款不知道作何感想,是不是考虑下次和生产企业签合同前要考察下对方生产能力,和商贸企业签合同时付款条件要写上,销货方需随同发票提供本批货物进项发票复印件(呵呵)。

    原文: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强迫症说:

    12、这里就没有企业类型和开票内容的限制了,而是强调开了票但是不申报或虚假申报以逃避纳税义务。

    失联就失联呗,这里又出来个走逃失踪,不知道所谓的失踪和失联有什么异同没有?

    13、受票企业看到这一款不知道作何感想,是不是下次签合同时付款条件要写上,购货方收到销货方提供的开票当月(季度)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抄税申报记录,才可付款啊?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强迫症说:

    14、这一条是文件最核心的内容了。因为这一条才是马上要生效,而且会对纳税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影响是什么呢?很简单,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和出口退税计算凭证。

    按个人对文件理解举个例子,比如某企业10月份收到异常凭证,税额100万,如果没有申报抵扣,那就先等着(现在还不知道超过180天怎么处理),已经抵扣进项的,先转出;如果涉及出口退税,没有退税的自不必说,已经退税的,不是追回,而是从应退未退税款里找100万(假设)暂时不退,如果只有60万应退,则企业还需提供40万的担保。

    这么看的话,如果已经申报抵扣而要做进项转出的话,好像并不要求追溯到所属期转出,这样也就不涉及滞纳金问题。

    不过,这些都是暂时的。就像停职接受调查一样。

    14、专用发票也是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凭证,这个文件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没说。可以理解,不过总之觉得有点别扭。

    15、总之等组织给了你调查结论,才是最后的结果。

    有可能是虚开,有可能是善意收到虚开发票,有可能是偷税,也有可能……没问题。

    原文:(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16、强迫症说:

    私下里想,操作规程需要明确的问题还真是不少。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日

     

    晓璋学税

     

    作者
    • 晓璋 寒窗修法,十年从税,且学且思,亦惑亦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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