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机关干部“护身符”之三: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执法责任
在分析2015-16年国税干部被判玩忽职守罪时,我发现占2014年以后玩忽职守罪案件骤减为0。我认为与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要求大规模实施行政审批改革密不可分,大量审批权的取消或者调整为内部事项,减少了各级税务干部执法责任,防范了失渎职犯罪。
2013年,总局就启动了该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布的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截止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发布。已经国务院决定取消56项,税务总局自行取消1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23项,保留7项行政许可事项,加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设定的“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目前共保留8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2015-16年玩忽职守罪分析中,我列举的第一案由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审批等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2016年第二案由中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2015年第二案由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属于行政许可项目,但是,实地核查的刚性要求已经被弱化——《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9号)规定: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综上所述,经过2014年开始的大规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级国税机关和干部的执法责任不断减轻,真正意义上的双“减负”正在实现。如果总局能够尽快修改《税收管理制度(试行)》等文件,取消、调整、规范实地调查事项要求,那么,各级国税机关和干部被追究玩忽职守罪的可能性将更加下降。
2104年江苏国税实施税收管理改革,推行职责清单,成为江苏国税干部的又一道“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