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机关干部“护身符”之一: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执法责任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我统计到了各级国税机关干部被人民法院判决为玩忽职守罪的共有17个案件(以判决书日期为准)(案件个数以审判书字轨号为准),准确数字以权威发布为准。
通过全面分析,我们知道主要案由实际就是两类:
案由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相关事项。该事项与纳税人出现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行为存在密切关联,全部案件涉及的纳税人都涉及虚开专票,且数额较大。
此类11个案件,占比65%左右。
案由二:民政福利企业退税事项。该事项与纳税人骗取退税行为存在密切关联,全部案件涉及的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骗取退税,且数额较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认为“在办理纳税人申请退税业务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退税条件收集材料”、“进行实地调查时,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认真对纳税人残疾职工的实际上岗情况逐一进行核实,出具的调查报告与该公司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5个案件,占比30%左右。
案由三:其他税务事项,包括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个体定额核定、票种认定等。
可见,案由一是占比最重的,但是,2015年之后该类案由引起的税务干部玩忽职守罪就不再会出现了——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成为国税干部的“护身符”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规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
其中,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该条款就是导致很多税务干部被判玩忽职守罪的根源之一。
所以,我认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仅是简政放权,而且是权利义务的法治规范。科学定义各级税务机关执法岗位职责边界,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执法责任制,将成为防范失渎职犯罪的重要抓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