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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三大核心指标2016年新变化及注意事项

晓璋 / 201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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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新技术
  • 税法解读
  • 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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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半句话点评:立法时每一个词,甚至每一个标点都有其作用,立法者费心写,我们也应该细心读。

    聊完了研发费,再来说说高新吧。

    一、人员

    众所周知,高新技术企业对人员原来是双比例要求,即“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2016年以后调整为单比例“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科技人员包括“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分子既然包括了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分母自然也包括。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影响是:一是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再也不用为大专学历人员不够发愁了;二是通过兼职、临时聘用人员等形式“共用”研发人员的企业,考勤、工资发放等证明实际工作183天以上的证据一定要备齐,防止出现类似福利企业只“挂名”不上岗的现象。

    二、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这个标准没有变。但是总收入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注意:一是税收上总收入不同于会计口径,比如处置固定资产会计确认的是净损益,而税收要算毛收入,利息收入会计冲减费用,税收计算收入;二是不征税收入可是不折不扣的税收概念,千万不可贸然自行认定;三是更强调核心技术与高新技术收入的关系;四是技术服务收入有变化,比如“工程技术项目设计”这个新概念的引入,别看不起眼,影响可是很大。

    三、研发费

    最明显的是对中小型企业放宽了比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调整为5%,以销售收入5000万元算的话影响就是50万元,对小型特别是初创企业来说,也不是小数目了。

    另外一个变化是研发费用中其他费用比例的限制由10%放宽到20%。

    其他细节变化包括明确“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对于相关行业有重大影响

    注意:研发费用比例不是和总收入比,而是和销售收入比,销售收入这次明确“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而年度申报表中,这两个“收入”出现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的口径其实是没有经过调整的会计口径,比如是不包含“视同销售收入”的。

    半句话点评:立法时每一个词,甚至每一个标点都有其作用,立法者费心写,我们也应该细心读。

    晓璋学税

    作者
    • 晓璋 寒窗修法,十年从税,且学且思,亦惑亦省
      微信公众号:caishuiyi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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