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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么时候该交增值税(建筑业篇)

晓璋 / 2016-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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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营改增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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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营改增学习笔记(三十五)。原则性规定是这样的:收钱、该收钱、开发票

    好久没写三句半了,补篇作业,聊聊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也就是啥时候交增值税的问题。

    一、原则性规定是这样的:“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就是收到钱了,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就是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到收钱的日子了,这都好理解;分号后面按总局培训的口径应该理解为,发生应税行为,没收到钱,也没到收钱的日子,但是开具发票了。收钱、该收钱、开发票这都是明摆着的事,好判断,其实对于很多服务(包括建筑)来说,反而是“发生应税行为”这个标准,细细想来的话似乎还是有可讨论的空间,就像会计上利息资本化从什么时候开始一样,看似很明确,操作起来嘛就是另一回事了……

    二、建筑和租赁共享的特殊规定是这样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土豪总是被关注,这一条就破格照顾了一下这俩行业,我不管你发没发生应税行为,收到预收款就得缴税。想想也行吧,反正羊毛出在牛身上。问题是,收到预收款可不可以开发票呢?这个嘛,根据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说的是“发生应税行为,对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就应该开具专用发票”。本人愚钝,总感觉这两个文件说的好像有点不一样啊,为自己的理解能力自卑中……

    三、只有建筑服务才能享受的独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得不佩服总局,预收款采取收付实现制,这些款项也采取收付实现制,真是首尾呼应,把时间线拉长了很多啊。为什么有这个规定?窃以为似乎可能大概是在现实中,关于扣下来的这部分钱什么时候还的问题,合同与现实的差距实在是太大了。

    半句话点评:冬天来了,期望中的补丁如约而至,在秋裤不再给力的日子里,总算有营改增还在记挂着你。

    作者
    • 晓璋 寒窗修法,十年从税,且学且思,亦惑亦省
      微信公众号:caishuiyi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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