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9月1日后房地产企业要这样开发票
营改增学习笔记(三十四)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取得预收款要预缴税款是明确的,在哪儿预缴是有不同说法的(可参考本公众号6月份推送的《营改增学习笔记(二十八)无奈师傅南腔北调,可怜徒弟东倒西歪》),怎么开发票的问题更一直是莫衷一是,因为总局层面迟迟没有明确,各省便出台了不同的规定,有要求按零税率开普通发票的,也有要求按税率(征收率)开普通发票的,总之都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大家都盼着总局尽快出个统一标准。
权益之计用的时间长了,企业也就逐渐习惯了按地方口径执行,孰不知总局已经在8月份“悄悄”地明确了这个问题,而且堪称“独辟蹊径”,“国家标准”与各地现行口径都不同。按文件要求9月1日起就应该按国标执行,不少房地产企业犹自不知,仍然在抱怨各地口径不一的同时翘首以待,也看得出我们税务机关的政策宣传力度还有待加强啊。
其实也难怪大家不注意,这样一个大众关注的问题其实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一个不起眼的角落解决的,该公告第九条(十一)规定,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进行调整,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还是总局高明,新增加了一个“不征税”税率,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卖房子预收款不知道该用哪个税率开票的问题迎刃而解,不过要提醒各位纳税人要实现这个功能,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另外千万别以为开个“不征税”的发票就真不征税了,还是要按规定预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