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误区之四:营改增后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增值税
营改增学习笔记(三十二)
大家都知道,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为了做到税负不增加,高层在税制安排上做了很多设计(都是好心,副作用是搞得原来还算平滑的增值税税制怪石林立、奇峰迭出),包括很多营业税时代的减免税政策都是“萧规曹随”,原封不动地平移到了增值税这边,这给很多人留下了一个印象:凡是营业税时代免税的,增值税时代也一定免;凡是营业税时代不征税的,增值税时代也一定不征税。
“两个凡是”要不得,先入为主害死人。
比如以房屋和土地作为出资的问题:营业税时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营改增后这一条的精神应该延续,也就是说,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也不应该征收增值税,否则不就是增加税负了吗?
非也,结论错,理由嘛,也不能说一点道理没有。
那么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要不要交增值税?答案是要交。根据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要交增值税,而销售“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土地或者房子投资,取得了对应的股权,算不算有偿?当然算。相应地可以作为佐证的规定,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而取得不动产的方式就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等。
那为什么改不征税为征税呢?因为征增值税并不必然产生增税的效果,这是由增值税的特性决定的。如前文所述,投资方交税,被投资方抵扣,数学上讲整体税负并没有增加。
当然了,税负增加与否并不是算个加减法那么简单,比如一块地,对应有100万的进项,投资出去产生110万的销项,要交10万的增值税,还要交附加税费;同时被投资方取得110万的进项,可不一定当时就有足够的销项用来抵啊,就会形成留抵,浪费倒是不一定啦,资金的沉淀成本反正是有的。
在财税领域,经验很重要,但迷信经验也要不得。而政策一变,影响就在那里,就看你瞧没瞧在眼里,知不知道怎么用,所谓“审时度势”,财务人员对于经营、投资决策的作用和影响就应该体现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