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误区之二:只要是4月30日以后收到钱就要交增值税
营改增学习笔记(三十)
营业税时代,很多公司“不见兔子不撒鹰”,以收款为纳税时点,收不到钱就不申报纳税,营改增之后,惯性思维加上“交增值税税负会下降一点”的现实考虑,很多公司会认为,虽然活是4月底前干的,但因为钱是4月30日以后收的,4月30日以后就没有营业税只有增值税,理所当然应该交增值税啊。这种“想当然”是有风险的,虽然5月1日以后营业税的身影逐渐淡出舞台中央,但并不代表5月1日之后就没有营业税了,也不代表不用交营业税了。
举个例子,某建筑公司2015年有个工程项目,约定按工程进度收款,2016年3月完工交付,但是30%的余款直到2016年7月才收到,公司认为应该交增值税,并且理由充足:一是公司已经没有营业税税种了;二是按增值税的规定,以提供服务并收款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纳税义务发生在7月,应交增值税;三是营业税税负5%,而增值税是营业额/(1+5%)×5%,相比之下,增值税税负较低。
理由一、三先不说,关键的问题就在于第二个理由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有偏差,其实营改增和营业税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而“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所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条件是“提供服务并且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和实际收款日期挑个早的”,而非一定是实际付款日期。在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合同说按完工进度,而3月完工了,那自然是3月应该付款,纳税义务就在3月,所以即使7月才实际收到钱,也应该按合同约定收款时间交营业税而非增值税。
回过头来说说其他两个理由,至于怎么申报怎么交,那都是技术问题,你去地税交,地税就有办法让你交;至于税负问题,你可以想,但想得到不一定办得到。当然了,有了好的愿望就要想办法去实现对吧?所以“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这个条件就值得你仔细审视,好好研究,采取措施规避了。比如说,要达到这个条件,首先得有书面合同对吧?有了书面合同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对吧?毕竟合同是当事双方的意思表示,因为条件变化了,当事方的意思表示也可能变化,可能就会有补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