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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控制每年都考,能否举一个具体实例分析一下此类问题?

张松 / 201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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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PA考试
  •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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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此问题最近几年每年都有大题,考试概率很高

    张老师解答:此问题最近几年每年都有大题,考试概率很高。

    举例1:

    A、B两家公司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股权比例各一半,A公司向C公司派驻总经理,董事会成员在半数以上,章程约定一般事项过半表决通过即可通过;B公司向C公司派驻董事长以及财务经理,董事会成员在半数以下。根据相关规定,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成员中,本公司或本公司可以控制子公司派出董事会成员超过全部董事的半数以上,实质上形成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

    请问该事例中A公司是否可以将C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答:不一定。因为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如果仅仅是董事会占多数,完全可能出现董事会通过并提交股东会的议案被股东会否决的情况。因此如果没有其他表明实质控制权的证据,仅仅依据董事会中占多数以及派驻总经理,不能表明A必然可以将C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举例2:

    天恒公司拟于2016年1月非同一控制下收购H公司的股份,H公司为新三版挂牌企业,收购完成后天恒公司占38%的股份,并成为第一大股东。董事会成员共7人,其中天恒公司拟委派3人(包括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第二大股东占1人,第二大股东持有H公司的股权比例为15%。其余投资者主要是财务投资者,所占股权均在5%以内。同时,天恒公司与第二大股东约定,在今后相关活动的重大决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第二大股东如对外转让股权,天恒公司具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财务总监希望李敏就天恒公司上述情况下是否合并H公司报表发表意见。

    答案:

    天恒公司不应合并H公司。因为天恒公司在H公司的股权和董事会席位中都不占多数,所以只有通过“权力来源于表决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途径,即通过具体事实证明存在“事实控制”的方式,表明控制权的存在。而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不属于事实控制。

    引申知识点:

    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是否形成控制的判断原则:

    持有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的投资方(或者虽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表决权比例仍不足以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投资方,本部分以下同),应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以判断其持有的表决权与相关事实和情况相结合是否可以赋予投资方拥有对于被投资方的权力。

    ①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比例越高,越有可能有现时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为否决投资方而需要联合一致的行动方越多,投资方越有可能有现时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

    ②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的合同安

    投资方自己拥有的表决权不足,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的合同安排使其可以控制足以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表决权,从而拥有被投资方的权力。

    该类合同安排需确保投资方能够主导其他表决权持有人的表决,即,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按照投资方的意愿进行表决,而不是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协商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进行表决。

    ③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投资方可能通过拥有的表决权和其他决策权相结合的方式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例如,合同安排赋予投资方在被投资方的权力机构中指派若干成员的权利,而该等成员足以主导权力机构对相关活动的决策。

    ④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潜在表决权

    潜在投票权是获得被投资方投票权的权利,如可转换工具或期权(包括远期合同)中的权利。

    为了确定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应当考虑其持有的潜在投票权及由其他方持有的潜在投票权,但是,投资方应当仅考虑具有实质性的投票权,上述有关判断实质性权利的条件同样适用于潜在投票权。

    ⑤其他显示投资方在需要决策时拥有现时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事实或情况,例如被投资方的其他股东是否均为被动的财务投资者,以及被投资方以往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行使情况。

    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是通过表决权进行决策的情况下,投资方在考虑了所有相关情况和事实后仍不能确定投资方是否拥有被投资方的权力,则投资方不控制被投资方。

    (4)潜在表决权

    在进行控制分析时,投资方需要考虑其持有的潜在表决权以及其他方持有的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以确定其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潜在表决权为获得被投资方表决权的权利,例如可转换工具、认股权证、远期股权购买合同或期权所产生的权利。确定潜在表决权是否给予其持有者权力时所需考虑的因素包括:

    ①潜在表决权是否为实质性表决权。在分析控制时,仅考虑满足实质性权利要求的潜在表决权;

    ②投资方是否持有其他表决权或其他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决策权,这些权利与投资方持有的潜在表决权结合后是否赋予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③潜在表决权工具的设立目的和设计,以及投资方参与被投资方的其他方式的目的和设计。这包括分析相关工具和安排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投资方接受这些条款和条件的期望、动机和原因。

    4.权力源自于表决权之外的其他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主体的投资方对其的权力并非源自于表决权,例如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融资工具、部分投资基金等结构化主体。

    结构化主体,是指其设计导致在确定其控制方时不能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的主体,主导该主体相关活动的依据通常是合同安排或其他安排形式。

    张松

    作者
    • 张松 硕士研究生,CPA、税务师、资产评估师、高会、北京高会评委、BJCPA协会专家型管理人才、北京评标专家、BJCPA协会师资专家、BJCPA协会培训网CPA考试培训讲师、中华会计网校实务培训讲师、目前兼任多家大中型企业财税顾问、在全国各类学术期刊发表数十篇学术文章并参与CPA考试辅导书的编写工作。
      现主要从事财税咨询、企业投融资中涉及的架构搭建、疑难财税处理、财税类教育培训等事宜。
      微信公众号:peter-s-zhang
      邮箱162651530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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