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考点:2016年综合考试重要考点例题
天恒公司在2015年对部分客户开展“买一赠一”活动。天恒公司会计处理上将销售时收到的款项作为销售收入,同时对于赠送的商品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在所得税处理上,将赠品作为直接捐赠调增了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购方是个人的,天恒公司将赠品作为偶然所得扣缴了20%个人所得税。
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判断天恒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税务处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存在不当之处,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天恒公司的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均不正确。
会计处理:天恒公司应将销售金额分解为商品的销售收入和赠品的销售收入,并将各自对应的成本结转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会计》第十一章、《税法>第十章267页、《税法>第十一章359页。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引申知识点:
需要注意采用折扣方式销售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营改增新变化的内容预计今年不会考,但增值税一定会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