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是《欢乐颂》还是《心酸的浪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娱乐服务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易税易行点评:
这个补丁文件终究还是出来了。提供广告业、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早在1997年(财税字[1997]95号)就开始实施,那时候还没“营改增”这个概念。
前段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有人跟我讨论下面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广告业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府不是借营改增加重企业的负担,以前都不用征收啊?
这个问题,上面已经说了,1997年开始就有这个政策,别把这事赖在“营改增”上面,至于为什么有些人不知道文化事业建设费这回事,你懂的
第二个问题:财税〔2016〕25号只列明广告业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不是娱乐业就不需要缴纳了呢?
当然不是。首先,财税〔2016〕25号文执行,并没有相应废止1997年的相关文件;其次,早在财税[2013]106号文部分营改增实施的时候,出台的文件也只是对广告业文化事业费进行明确,没提到娱乐业(财综[2012]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但娱乐业还是照交。所以,这次也不例外。只不过,这一次全面营改增,关注度更高了,问题反映更为快捷,补丁文件也更清晰吧(个人想法,欢迎专业指导)。
二、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易税易行点评:
不管娱乐业是《欢乐颂》也好,《心酸的浪漫》也罢,同时提供餐饮娱乐服务的企业,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和餐饮服务等其他服务收入,“分开核算”还是必须的,避免其他服务收入也按娱乐业被要求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有文化,真可怕!
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易税易行点评:
这个不是新的优惠,之前就有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通知所称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易税易行点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这东西非常关键,得好好看,合同、业务按哪种分不清的时候,就看这个表。像旅游景点门票收入,是旅游收入按6%纳税吗?不是的,人家“提供游览场所”,是明媒正娶的“文化服务”,可以按文化体育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有文化,真可怕!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同时废止。
易税易行点评:
1997-2016,“暂行”了近20年,也该退场了。既往已,数风流人物,还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