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学习笔记(二十五)营改增里的“奇葩”
按照设想,今天本来想讨论下增值税“吞下”营业税后才出现的一朵奇葩——预缴,不过另一朵奇葩成功地吸引了我的眼球,最终决定先说说这个更奇葩的,它的名字叫土地,土地的问题虽然奇葩,好在并不难理解。
一、立法者在设计税目的时候将“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这两个在会计上不在一个频道的概念借来并列,可能确是无奈之举,所以不得不对这两个概念做重新的解释和界定,本来在会计上横跨这两个概念的“土地”,因为增值税纳税人只有使用权,所以被纳入“无形资产”而非“不动产”。
这样界定的结果就是“卖地”自然是销售无形资产税目,那么“租地”呢?一开始是不明确的,后来47号文件明确出租土地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算是明确了,不过也出现了这样的景象:同样的东西,卖的时候是无形资产,租的时候就是不动产了(有点像量子物理啊),此为奇葩之一。
二、明确出租土地按不动产租赁纳税,实际上是为了明确了出租土地的税率不是6%而是11%,因为按照36号文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除了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都是6%税率的,如果出租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处理,那是按6%还是11%呢?
按6%的话,就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不同了,税率不同会怎么样呢?也不会怎样了,最多也就是会扭曲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而已,不过这恰恰是税制设计的大忌,所以你看出租动产和出售动产都是17%,出租不动产和出售不动产都是11%就明白了,想按11%,但是又不能卡转让土地使用权(因为大家都知道在中国转让土地使用权不是指出租)的规定,所以放在了出租不动产里面。
很自然的,这样的处理在税率上也出现了不协调,结果是虽然土地划在无形资产税目,税率上却根本和其他无形资产不在一个档次,独享11%高税率,明显的身在无形(资产)心在不动(产),此为奇葩之二。
三、前面列举的规定,虽然吃相不算太好看,总算是解决了税目和税率的问题,从实务的角度讲,只要明确、能操作就是好的,不过接下来有个问题就要费些思量,就是开头说到的预缴问题。
为了平衡地方财政利益,按36号文的设计,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跨县(市)卖不动产、跨县(市)出租不动产、房地产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都是要预缴增值税的,而出售土地使用权因为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税目,所以不用预缴增值税,那出租土地呢?47号文明确了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既然按不动产经营租赁计算缴纳增值税,那是不是跨县(市)出租土地也要在不动产(土地)所在地预缴税款呢?
这个问题现在没看到有地方明确,其实预缴不预缴都不要紧,最重要是要有个明确的说法,纳税人好知道怎么办。
半句话点评:今天说的算是预缴的一个小插曲,那么谁要预缴?什么业务要预缴?怎么算?在哪预缴?怎么填表?我们下次再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