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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学习笔记(二十一)混合销售:争议和认识(1)

晓璋 / 201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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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营改增综合
  • 混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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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混合销售,这个在增值税、营业税并立时代“混”迹江湖但名声不显的家伙,却在营改增后如网红般迅速成为争议的焦点,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它实在是太“含混”了

    混合销售,这个在增值税营业税并立时代“混”迹江湖但名声不显的家伙,却在营改增后如网红般迅速成为争议的焦点,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它实在是太“含混”了,虽然不至于像一千人眼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那么夸张,对其众说纷纭却也是不争的事实,笔者自认没有能力对这个问题做出圆满的解释,只说个人认识,权当抛砖引玉。

    一、为什么有混合销售?混合销售的规定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个人揣测是为了解决交什么税的问题,虽然以前表面上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势力范围分得很清楚,但是经济生活中恰恰有些活动横跨“界河”,比如我们经常说的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问题,商业上安装被认为一种附带行为,不单独定价,到了税务上,因为不单独定价,如果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征管上很难操作,混合销售理论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既然分开缴税不论商业上还是征管上都不经济,那就跳出业务本身,按企业的主营业务决定,这样通过宏观上的模糊处理解决了交什么税的问题。

    二、营改增以后,这种思路被延续下来解决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一项交易按什么税目税率纳税的问题,问题的实质其实没变,所以混合销售思路依然有效,但是因为原营业税项目改为增值税以后也分化为不同的税率,并且增值税与营业税不同,涉及到个能不能抵扣进项的问题,所以原先可以模糊处理的问题,现在因为牵扯到了现实的税收利益就有了讨论的必要,随之争论也就起来了。

    三、从文件的思路上看,混合销售的规定没有太大变化,仍是指向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一项行为,这里面隐含一个前提和一个限制,前提是这所谓的“一项行为”实际上包含了至少两个子行为,只不过按照某种原则(比如商业常规、行为之间的主从关系)被视为一项行为;一个限制是混合销售仍然着眼于解决“货物”与“服务”的结合,并没有将适用范围扩大到货物与不动产、服务与服务、不动产与服务等组合,可以作为参考的是,服务与服务的组合上一轮次的营改增试点是通过混业经营的提出解决的。

    半句话点评:对于混合销售,营改增是否赋予了其新的含义?对于混合销售以外的组合应该怎么认识?我们下次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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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晓璋 寒窗修法,十年从税,且学且思,亦惑亦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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