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学习笔记(八)想税负只减不增,建筑企业请用足这三条
文件也出来,总局也开始培训了,我们聊聊建筑业吧,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从3%改为11%,如果单单从税率上讲,税负要提高2倍不止,况且建筑业在营业税时代就是扣除分包额后的差额征税,实际税负连3%都没有,如何保证建筑业税负只减不增,国家是动了脑筋的,制度上也是做足了安排的,但是具体到单个企业,如何保证自身税负只减不增,就需要企业首先知晓自身情况,然后领会制度精神,最后灵活地把制度落实到企业身上,简单地说有三个规定要用足。
一、甲供材部分不作为建筑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甲供材因其特殊性,前期有很多说法和争论,坊间也提出了很多的解决办法,这次是从制度层面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能够解决,也是由增值税的特点决定的,甲方购进材料用于建设是甲方的业务,不管是用于在建工程还是开发房地产,应按照规定抵扣进项,而乙方提供建筑服务,仅就自身发生的营业活动计算应税营业额。
二、差额征收延续,增值税简易征收(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的)情况下,建筑业征收率为3%,并且销售额可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说到这可能有人会问,我们是一般纳税人,又是新项目,进项又少,按一般计税方法又不能差额纳税,税负肯定得涨,那怎么办?一般情况下,如果进项少,可能是因为主要的原材料什么的都是发包方提供的,也就是说甲供材,而建筑公司这边提供劳务为主,这种情况下……
三、请回到第二条,你真的不符合简易征收吗?因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的条件还是比较宽的,老项目可以简易征收,清包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这还不够?关键的来了,只要是甲供工程都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甲供工程门槛高?只要有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就算,而且这个“部分”也没有最低限制,难道发包方连个钉子都懒得买?那……我只有呵呵。
半句话点评:关于建筑企业某些原材料难以取得进项发票的问题,这个真不是制度原因,也不是制度安排能解决的,看自己的议价能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