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学习笔记(四)卖房子的问题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三句半财税新知总(四十七)
学习不动产抵扣问题之前,先说说卖房子的问题,因为增值税是链条,卖房子的销项会成为买房子的进项。
一、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卖房子在36号文件里叫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叫销售无形资产,有点怪?一定要跟上立法者的思路哦,36号文件把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并列,本身就是个“怪咖”,因为从会计上讲不动产和其他两个概念不仅不搭嘎,而且是相互重叠的,但是在这里这仨概念已经改头换面了:固定资产仅仅包含动产、不动产主要指建筑物和构筑物,无形资产包含土地使用权。
二、卖房子怎么缴纳增值税?看似复杂得不得了,可以试着抓一下主线,什么人卖什么途径取得的房子,扣不扣买房子的钱,用税率还是征收率(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可见有四个要素,这四个要素又有不同的分类,分为两大类四小类:房地产企业和非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房子来源分为三类:取得、自建、开发;销售额分为全额和差额;计税方法分一般和简易,怎么缴税不外乎这四个要素的不同组合。
三、先说说一般规律,非一般纳税人,甭管是不是房地产企业,都是按征收率(简易计税)征税的;一般纳税人(包括房地产)卖4月30日前取得、自建、开工(专指房地产)的房子是可以选择按征收率征税的(简易计税);而“取得”途径来的房子+征收率征税(简易征收)两个条件都符合是可以扣卖房子的钱的(差额),按此推理,自建和开发的房子是不能差额的,一般计税方式也是不能差额的……不知道你怎么样,反正我觉得了解大概了。
半句话点评:其实每个规定都是有原因的,比如一般计税为什么就不能差额呢?不是“取得”的为什么不能差额呢?道理通了,自然也就理解政策为什么这么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