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师点评:费用难区分致盈利变巨亏 银润投资去年业绩变脸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银润投资于3月17日发布2015年度业绩修正公告,其中预计去年净利润将亏损逾千万元。值得一提的是,就在1月末,公司还宣称去年将实现数十万元的盈利。根据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变脸源于其难以区分部分费用,因此就将这些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从而影响了业绩。
业绩预盈转预亏
根据银润投资业绩修正公告所述,公司预计201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300万元~1400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761.07%~811.92%;同期,公司基本每股收益预计约为0.1351元~-0.1455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前,银润投资于1月28日曾发布业绩预告,其中,公司预计2015年将有50万元~90万元的盈利,较2014年同期下降54.23~74.57%。当时的公告中,对于业绩下滑的原因,银润投资解释为,公司在2015年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发生并确认了相关中介机构费用。此外,公司在2015年度与赣州虔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生仲裁事项,公司在2015年度发生并确认了与该事项相关的费用。这份业绩虽然平平,但至少还是盈利的,为何仅月余时间里,上市公司的预计业绩便发生如此巨大的变化?
银润投资表示,公司在2015年度筹划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由于所涉及的中介费用金额重大,且部分费用很难区分合并费用与证券发行费用。为公允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经与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报告期内已经发生但不能区分合并费用与证券发行费用的,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银润投资的定增方案显示,公司计划发行2.88亿股股份,募集不超过55亿元。如此巨额的定增项目,其中涉及到的各项费用自然不菲。
涉嫌违反信披规定
对于业绩变脸一事,银润投资表示,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业绩预计的修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工作,以防止类似情况发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虽然银润投资看起来歉意满满,但鉴于其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姗姗来迟,恐非道歉就能免责。根据深交所发布的《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的规定,需要对已发布业绩预告进行修正的上市公司,披露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时间不应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以此观之,目前银润投资的公告显然已经迟到。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1月份,银润投资控股股东由深圳椰林湾变更为紫光卓远。因此,上市公司董事会也在2月份进行了“换血”。其中,原非独立董事张浩、吴崇林,原独立董事王晓滨、唐安等多位董事就此离任;与此同时,公司原副总经理汤丽莉、原财务负责人杨小虎也不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
作者:曾剑
张老师点评:
会计部分:
需要注意区分权益证券发行费用和企业合并费用的会计处理差异.前者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后者直接进入当期损益。
参考: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摘自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
CAS37第二十三条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减。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增量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
对于在IPO申请尚未获得证监会核准前已发生的、根据上述规定可于IPO发行时从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中扣减的发行费用,可以视IPO进程的进展情况,暂在“其他流动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挂账,但应当关注该等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情况。
如果根据市场宏观形势、发行人自身业绩状况、监管机构的调控政策等因素综合分析后,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无法实现IPO,或者公司已经放弃或推迟IPO计划,或者IPO申请未能获得发审委通过或已被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将挂账的发行费用立即转入当期损益处理。
在IPO的申请和审核过程中,经常发生需要补审、补报材料的情况,而在补审和补报材料后,原先报送的较早年度的材料和数据可能不再出现在最终对外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和备查文件中。如果发生此类情况的,应当将原先为了制作现已不纳入申报期的较早年度的申报材料和披露信息而发生的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转入损益处理。
税务部分:
需要注意营改增后取得的进项VAT专用发票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该事项不属于不能抵扣的事项---可以抵扣进项税。
所得税方面:权益证券发行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费用不能税前抵扣。
参考财税2009年29号--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