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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点评|河北:非居民管理单笔入库企业所得税3.4亿元

张松 / 201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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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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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向下且100%而不能向上

    张老师点评:

    提示: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向下且100%而不能向上(财税[2009]59号第七条)

    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因此对于非居民企业而言,限制条件极为严格,需要100%的控股非居民子公司划转且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而该案例是向上划转--子对母划转,因此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

    这也要求企业在处理此类股权交易时考虑税务相关风险并结合企业的资本运营需要。

    案例:

    近日,香港G公司港方代表到唐山市国税局就股权转让事项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33955.94万元。这是迄今为止我省征收的单笔最大金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于此次股权转让未涉及现金支付,无法源头扣缴,唐山市国税局作为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跟进,积极履行告知手续,保证了税款按时入库,杜绝了税款流失。

    该股权转让起因是非居民企业香港G公司将持有的唐山A钢铁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母公司,转让不实际支付现金,但这一转让行为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在获悉非居民企业将转让股权的信息后,唐山市国税局及时上报情况,省国税局给予准确的政策支持和指导。税务人员提前介入,密切跟踪和掌握股权转让进度,积极履行告知手续,第一时间向香港G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涉税事项。为保证纳税人申报时税款能够正常、及时入库,该局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对申报征收的各环节进行研究,制定预案,确定了录入模块、征解方式等工作细节,并且由办税服务厅在金三的模拟环境下进行测试通过,为该笔税款顺利入库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在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成本、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确定过程中,严格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依法依规及时足额将税款征收入库。

    近年来,全省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严格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扎实推进非居民税收风险管理,优化识别方法,丰富应对手段,准确把握国际税收工作的核心职责,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使非居民税收管理上了一个新台阶,取得了丰硕成果。今年,全省非居民税收管理将进一步向纵深推进,促进非居民税收管理和居民税收管理间的信息互通和相互衔接,加强跨境转移财产税收风险监控和应对,注重解决在居民财产向境外转移环节和居民境外财产收益分配环节居民端的避税问题,不断提高国际税收管理质量。(刘宇)

    来源:河北新闻网 

    张松

    作者
    • 张松 硕士研究生,CPA、税务师、资产评估师、高会、北京高会评委、BJCPA协会专家型管理人才、北京评标专家、BJCPA协会师资专家、BJCPA协会培训网CPA考试培训讲师、中华会计网校实务培训讲师、目前兼任多家大中型企业财税顾问、在全国各类学术期刊发表数十篇学术文章并参与CPA考试辅导书的编写工作。
      现主要从事财税咨询、企业投融资中涉及的架构搭建、疑难财税处理、财税类教育培训等事宜。
      微信公众号:peter-s-zhang
      邮箱162651530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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