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师点评:证监会明确"财务性投资"范畴
张老师点评:
会计和税法部分需注意问题:
交易性金融资产报表需列示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注意:交易性金融资产中的相关交易费用会形成会税差,具体见所得税41张表及填表说明。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涉及印花税),在企业改制时,其他综合收益可以转为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继计量时,如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则可以按成本法进行后继计量。
现金流量表部分,对于投资的相关金融资产,如投资收益和本金同时收回,则计入“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如投资收益和本金分别收回,则分别计入“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和“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两个科目。
需要说明的是,今年5月1日开始营改增,原在税法中作为金融商品应缴纳营业税的投资收益,营改增后如何缴纳增值税及开专票,值得关注。
合并报表问题:公司对具有实际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有明确经营期限的合伙企业(公司可以是GP也可以是LP,看是否具有权力和可变回报),需注意在合并口径中,应按照CAS第20条规定,其少数股权部分应划分为金融负债,少数股东损益部分应直接作为合并中的管理费用处理。
经济法所需注意的问题:
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称为普通合伙人。因此上市公司不能成为GP,只能成为LP。
案例: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朱宝琛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投资”。
那么,对于其中的“财务性投资”应如何理解?
对此,证监会3月4日予以回答:财务性投资除监管指引中已明确的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情形外,对于上市公司投资于产业基金以及其他类似基金或产品的,如同时属于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财务性投资:一是上市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或其投资身份类似于有限合伙人,不具有该基金(产品)的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二是上市公司以获取该基金(产品)或其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
此外,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设立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实际资金投向应遵守监管指引第2号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