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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破产也可能是一种筹划方式

黄扬易 / 20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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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法
  • 法院公告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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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听说过税收破产吗?有时它也是一种筹划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减轻股东的损失。

    听说过税收破产吗?有时它也是一种筹划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减轻股东的损失。先看法院的一则公告:

    税收破产也可能是一种筹划方式

    公告中的企业没有申请破产,当前仍在经营,但公告提及的终止执行案例,类似于税收破产,即企业都没有资产交了,自然就不交了。

    由于财务人员错误处理或者是其他历史原因,有些长亏不倒的企业,可能会因某一事项需要缴纳大笔的税款(之前的亏损额过了弥补期限无法弥补),令人头痛。此时按税收破产处理也许是不错的选择。

    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

    (三)普通破产债权。(依据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需提醒注意的是,按破产操作的前提是纳税主体是有限责任主体,无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黄杨易

    作者
    • 黄扬易 黄扬易先生 广州易税易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十多年财税工作经验,主要从事财税咨询、税务筹划、风险管理等服务,曾为数百家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热门课程包括《税务管理与筹划》、《企业日常税务风险管理》、《十大经典案例教你节约个税》、《金税三期严控下的税务风险防范及应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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