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说趣税:你还没告诉我离职补偿是否交个税
聊一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浦行初字第517号,自然终止劳动合同获取的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情回顾
原告谭某原在通用电气药业(上海)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10月23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与原告续签合同。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原告离职补偿金72,282元,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却于2014年11月7日,因原告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所得离职补偿金征收了个人所得税25,544.21(约占总额35%,估计税局是并入10月工资薪金,适用35%的税率)。
各方观点:
从上表可知,各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获取的补偿金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最后认定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征税。
离职补偿属于工资,也可以免税
依据国税发[1999]178号、财税[2001]157号文: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按12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本以为的案件焦点
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自然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的补偿金能否适用上述免税政策(不是劳动法强制的),细看判决书却都在纠结补偿金是否属于工资薪金,这也是本案例入选趣税的原因。
自然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法规定不需要给予补偿,企业主动给个人补偿,能否免个税?
免税政策没有强调按合同法给予的离职补偿才能适用免税政策,但如果本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税局可能认定不属于离职补偿,也就不能够适用免税政策了。
自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给予的补偿金能否适用离职补偿的免税政策,本就存在争议,这篇文章提及的案例,个人去咨询税局,最终闹上法庭还是需要缴纳个税。当前很多企业不咨询税局,自行按离职补偿申报免个税,那就是另外一个结果了,但可以免税申报不代表税局不可以要求补税。
如不能适用离职补偿免税政策,是否一定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个人所得税分项目征收,不能够因为其与受雇相关,就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离职时取得的补偿金,可能是竞业补偿金(适用20%税率,财税﹝2007﹞102号、穗地税发[2009]148号),也可能是年终奖金(7万多的年终接近1.4万个税,税负19.23%),或者是其他应税项目。总之,按35%的税率明显偏高(未说明具体怎么计算)。
未超过3倍的免税标准,但比劳动法规定的N倍还多,多出部分能否免个税?
没有文件明确,我的理解,只要是离职补偿,不超3倍就可以免税,但如果是把其他工资、奖金以离职补偿名义发放,存在补税风险。
离职补偿金,年工资3倍以内免征个税,广州2015年就已经达21万免税,随着平均工资薪金的增长,每年的免税额度还会增加。
春节过后会是离职高峰期,企业可以好好利用该项政策,可以在工资、年终奖、离职补偿几种方式选择时,选择离职补偿最划算,对企业而言,实际发放的离职补偿金可以作为一项支出全额在税前列支。
企业需要依据已出台的政策,提前做好相关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