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水泥税务诉讼案,一场过时的税务辩论
2015年11月10日,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终审判决——(2015)长行终字第31号-上诉人华润水泥(长治)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说他过时,是因为他的核心争议在于简易征收固定资产能否放弃优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这个问题,2015年12月22号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已经非常明确,只是文件的观点,又一次与终审判决相反。
我们可以一起回顾下华润公司的这起吃亏案例:
案情回顾
2013年1月6日,长治国税稽查局根对华润公司做专项检查,按规定程序办理后2013年9月2日出具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后经复议重新修订了处罚决议,于2014年4月25日重新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华润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方面的违法事实。
1、2011年4月,华润公司从华宝集团潞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371万元(注:为方便阅读,具体金额简化为万元,下同)不符合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财税(2008)170号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财税(2009)9号通知第二条第(一)项、国税(2009)90号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转出此项增值税进项税;
2、2011年7月、9月、2012年9月华润公司从长治市明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购进材料用于房屋、防水工程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02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应当转出此项增值税进项税;
3、2011年7月至11月、2012年1月至10月华润公司向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转供水、电,未计销售收入,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共计17万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规定,应当补提此项增值税;
4、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向华润混凝土(潞城)有限公司销售柴油未计销售收入、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共计22.4万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规定,应当补提此项增值税;
5、销售废旧材料,未计销售收入,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共计1万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规定,应当补提此项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违法事实。
1、2011年,未取得发票税前列支费用共计1.43万元,未做纳税调整。其中包括列支会议费2000元、汽车保养费10000元、密码费500元、清洁费1500元、劳务费300元。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调增纳税所得额14300元;
2、2011年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职工结婚费用0.25万元,未做纳税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应调增纳税所得额2500元;
3、2011年税前列支的取得销售方长北华艺汽车精品美容用品商行开具的非法发票1070元、长治市郊区兴业百货经销部5000元、长治市郊区长北商场爱香柜台460元、长治市城区宝越超市2360元,以上共计8890元,未做纳税调整。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调增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0.89万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方面的违法行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决定对其中第2至5项处以10000元罚款;对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违法行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决定处以5000元罚款。同日,将处罚决定送达华润公司。
华润公司接到上述处罚决定后,再次向长治市国家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后者维持稽查局的决定,随后华润公司向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仍维持稽查局的决定。华润公司选择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简单讲,稽查局、华润公司、法院的意见如下表所示:
综上,法院终审实际上是全盘认可了稽查局的处罚决定,华润公司败诉。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
案件已经终审,该案件提醒我们注意以下事项:
常见增值税风险防范
案例中,华润公司被检查出的问题,包括用于不动产项目进项税额未做转出,关联公司销售、废料销售、转售水电未计算缴纳增值税等,都比较常见,本次稽查局也是依据《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进行检查,此类专项检查通常有固定的检查提纲,企业可以结合提纲对企业做税务健康检查,避免少缴税。当然,税务管理还需要考虑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财务经理、税务经理需要进行平衡。
有时放弃优惠不可取
如案例中的简易征收,改按17%缴税,税局不认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华润公司经过复议、再复议、上诉、在上诉,已经是在极力争取自己的权利,值得鼓励。
对于其他优惠,例如技术转让等,可以选择放弃优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也有税局明确,不能够选择性的放弃。如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后,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凡开具专用发票且无法追回的,自开具首份专用发票所属月份起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无论能否追回专用发票,均以“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处理。
优化日常业务处理
类似案例中员工的婚礼费用、未取得发票等支出,税务机关会认定为与企业无关的支出或者是未按规定取得票据的支出不予列支,该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发放补贴的方式列支费用。
其他疑问
新政出台后,多交的税款能否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华润公司之间取得进项发票抵扣的做法,与该规定完全相符,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新规定执行。
华润公司因此被要求转出的371万元,能否转回抵扣?可以向税务机关争取,如果不行,那就是上游公司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申请退税,因为本来应按4%纳税的部分,上游公司用了17%,错误适用税率。
简易征收无发票,按3%还是17%?
固定资产简易征收按4%减半(之后修改为按3%减按2%),之前广州等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如果企业不能够提供固定资产发票等备案资料,不单是不能减半征收,其强行要求按17%纳税。“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企业在和税局讨论这个问题时,是不是可以拿本案判决书与税局进项沟通,正确按3%呢?法定税率啊,不是优惠!
转售水电,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本案中转售水电缴纳增值税,大家均无异议。实际工作中,部分物业出租(或酒店)出租商铺缴纳营业税,同时收取水电费损耗,国税要求缴纳增值税、地税要求缴纳营业税,哪一天才能明确呢?(温馨提示: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9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173号)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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