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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实施新高新认定办法,金轮控股悲剧将不再重演

黄扬易 / 201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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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新认定
  • 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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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预计新办法将于2016年开始实施。新办法实施,类似于金轮控股因小行政处罚丧失高新资格的案例将不再重演。

    2015年10月23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预计新办法将于2016年开始实施。新办法实施,类似于金轮控股因小行政处罚丧失高新资格的案例将不再重演。

    案件回放

    2015年3月7日,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根据海门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备案意见,由于公司2014年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的认定申请。

    而所谓的税务行政处罚,实际是由于外购货物用于福利用途、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进项未转出、上市奖励未申报纳税、2014年度列支2013年度费用等琐事,被税务机关处罚31,637.39元。

    因3万元丧失高新优惠,实在不应该。

    税务违规相关条款的变化

    税务机关处理金轮控股的依据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五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2016年之后,如按征求意见稿执行,因3万元行政处罚导致丧失高新资格的悲剧将不再重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修改如下: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严重偷、骗税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可见,取消资格情况当中的“偷、骗税行为”,“违法违规行为”前面,多了个修饰语“严重”,3万行政处罚算严重?当然不算,如果算,大部分新三板挂牌企业都别想挂牌。

    征求意见稿的其他主要变化

    取消三年复审程序,改为企业每年度填报资料的方法;(事务所的蛋糕又小了)

    取消了大专学历要求和研发人员比例10%要求,科技人员比例要求从30%降到10%;(有些岗位要求大专以上确实不合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收入比例由6%小调到4%;(部分小企业可以扬眉吐气,对大企业没影响)

    其他细节变化。(待政策公布后对比分析)

    温馨提示

    高新办法修改,其他法规还没修改,小的行政处罚仍可能让你丧失税收优惠,例如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优惠、动漫企业优惠等,不可大意。还有个问题可以讨论下:新政出台后,金轮控股还是五年内不能再申请高新吗?

    黄杨易

    作者
    • 黄扬易 黄扬易先生 广州易税易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十多年财税工作经验,主要从事财税咨询、税务筹划、风险管理等服务,曾为数百家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热门课程包括《税务管理与筹划》、《企业日常税务风险管理》、《十大经典案例教你节约个税》、《金税三期严控下的税务风险防范及应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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