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掐]税局可以既往不咎,法院也可以死不认账
12月初的时候,小编在会计视野首发原创文章《易说趣税:税务法规的既往不咎,你知道多少》,多家专业网站、个人博客先后转载,一些有心人士也欣喜地从文章里面的题外话中看到了筹划方法。
这次要讲的是:
税局和法院掐上了,法院刚刚终审判决,税局就出台不同的政策,税务局可以既往不咎,法院也可以死不认账(终审判决了,怎么办啊?)
2015年11月10日,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终审判决——(2015)长行终字第31号。案件焦点是:华润公司向潞州水泥公司购买其2008年前购入的旧固定资产,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371万元,稽查局销售旧固定资产应简易征收增值税并开具普通发票,进项需做转出处理;华润公司认为简易征收是优惠,潞州水泥放弃优惠开具专票,自己取得进项票可以抵扣。经过复议、再复议、一审、二审之后,法院认定:固定资产简易征收是法定税率,维持稽查局的决定。
当我兴冲冲写了篇《华润水泥税务诉讼案,一场接地气的税务辩论》准备发表的时候,圣诞节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只能把文章标题改为《华润水泥税务诉讼案,一场过时的税务辩论》。
题外话:潞州水泥销售旧固定资产按17%缴纳增值税,多缴的税款能否退还?华润公司被终审判决转出的371万,新文件出台后能否不转?新政出台后,对税务筹划方案设计有什么影响,敬请留意易税易行文章《华润水泥税务诉讼案,一场过时的税务辩论》
2、没有发票能否缴纳契税
2012年12月13日,郭先生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拍得房产,为了办理过户手续,到莱州市地方税务局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款,税务局以郭先生没有提交完税凭证或者发票为由,决定不收取郭先生缴纳的契税,致使郭先生无法办理过户。郭先生认为莱州市地方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维持税务机关的决定,理由是《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国税发(2005)82号、国税发(2005)156号等文件,均要求纳税人要提交相关资料才能征税。
该案例的终审判决时间是2015年5月15号,同年9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明确: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题外话:税务机关也许就是接受了批评,暗自改过,案例详细分析请留意文章《易说趣税:都已经对簿公堂了,你还是不肯收我的税》
3、开具发票是否等于收款
诉讼案件中,法院认为:发票属于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已经开具了发票,即认定已经收取款项。
中国境内税务机关“以票控税”是中国特色,但税务机关从来不认为开具了发票就代表收款,也不会认为没有开具发票就没收款。
开发票就相当于收款,2016年全面推行电子发票之后怎么办,都不用收款了吗?
题外话:这个案例,网上分析较多,直接搜索查看即可。
4滞纳金能否超过税金的1倍
任先生2000年购买房产,2014年才缴纳契税,被罚滞纳金接近税款的3倍,遂提起诉讼,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宣判驳回任先生的诉讼请求,即认定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做法正确,不予退税。
《税收征管法》规定,滞纳金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一年下来去到18.25%,没有上限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税务行政也需要遵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因此,这里准确讲,不叫死掐,叫死不认账(滞纳金计算到2011年12月31日,不受1倍限制)。
题外话:任先生诉讼案的具体细节,请留意易税易行文章《购房延迟交契税,滞纳金接近税款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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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上次的既往不咎,经转载之后,可谓是面目前非:要么是作者没了,要么是“易说趣税”被截肢成了“趣税”,要么选取其中的一部分改个标题发布,有的甚至还脱胎换骨,作者变成他自己了,二维码也是他的了。
作为原创作者,看到那么多人看文章、转发、转载文章,小编无比欢喜。看在小编周六凌晨四五点起来烧脑的份上,希望这次,大家转起的时候,还他个本来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