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易落地的好意:关于总局2015年59号公告
1、文件内容及相关解读不再赘述。税务总局当然是好意,企业初创期间,千头万绪,况且一般只有投入,没有产出,不见得一开始就会去申请一般纳税人,本公告出台之前,企业大量的前期投入,纵然取得了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限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也无法转化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且取得专用发票的成本大大高于普通发票,造成实际上的税负的差异,既不合理,也不公平。59号公告上提供了一种出路,使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抵扣凭证可以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实现抵扣,意义很大。
2、说不易落地的原因之一是前提条件还是比较苛刻的,公告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没有缴纳增值税,企业初创,虽在建设期间,但仍然免不了发生零星收入,只要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就当纳税,更不用说,随着营改增扩围,增值税覆盖范围更广,即使不考虑营改增,税法还有那么多视同销售的规定呢,假设某企业其他条件都符合,但是中秋节买了点月饼一部分发福利,一部分送给了客户,该怎么办呢?
3、原因之二是技术上的限制,公告提供的解决途径是开红字发票,目前技术上开具红字发票仍然要求原先开具的发票在180天之内通过了认证,所以如果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专用发票没有在期限内认证的话,按现行技术规范,是开具不了红字发票的,当然,技术障碍只要在一定层次上修改一下设置就可以了,想解决并不困难。
4、总的感觉现在出台文件越来越人性化了,特别是税务总局规定凡出文件必须同时出解读,窃以为写解读的过程可能也是对文件本身再思考的过程。具体到59号公告,可以算是对增值税制下纳税人两种身份固有安排的一种挑战和修正,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划分有利有弊,勇于正视弊端,愿意解决问题值得称道,只是现在各种政策、各种操作系统、各种规范紧密相连,牵一发,纵然动不了全身,也得动一指。
附: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