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业务未开展而收到违约金,收到不需要缴增值税,不需要开发票,支付方也不需要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原本是一个利好政策,如果公司最终结果是吃亏了,那就得不偿失了,还不如一开始就选择不适用。
学习税收政策,但不用局限在税收里,从中体会到的方法,也可以帮助我们思考解决生活中的遇到的问题
有的因业务不复存在,不存在征税之由;有的因业务不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样看来,收入在甲公司核算,成本费用在乙公司核算,是非常不明智的行为。
为什么一定要纠结个人抬头的电话费发票,能不能税前扣除的问题呢,直接造表给员工发放定额的通讯费补贴不就可以了吗?
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这两种违约责任,不需要考虑是否缴税的问题,但对于个人收到赔偿损失这样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税,很多人对此有争议。
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误区,认为自己有真实的业务交易,数量和金额与实际完全相符,只不过是本应从A处取得发票,变成了从B处取得发票,这也能算虚开?是的,这确实是虚开。
从直观可以看出,全国表是10项,长三角的表是18项,长三角地区涵盖的内容更为广泛。
1188414 12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