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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实行,税务人员需要特别关注2个期限!

梁晶晶 /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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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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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新《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实行,这部新修订的法律亮点很多,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慢慢学习领悟。

    不过,新法中有2个有关期限的规定,财税人员,尤其是税务干部需要现在就特别关注一下。

     

    第一、立案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该法是7月15日起施行,究竟约束的是7月15日之后立案的案件?还是7月15日之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目前有不同的理解。

    如果按后者理解,那说明从7月15号开始,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应该满足“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这个限定条件了。

    但目前税务稽查局有很多案件,早已经超过90日了,现在一旦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马上就面临违法的窘境。

    怎么办呢?这时,急需一个白衣骑士前来解救,这个白衣骑士就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在就指望着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的规章,把这些已经超期的案件豁免一下,从违法的困境中解救出来。

    在等待骑士的过程中,不要轻举妄动。

    第二、5日内提出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原先规定的是三日内。

    这个变化最主要的影响是《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每一份告知书最后一段都有这么一句话:

    “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从7月15日开始,下达的告知书要注意把3日改成5日。

    理论上,这些范式语言,金三系统统一修改一下就可以了,但我注意了一下,7月15号一天金三系统还没反应过来。系统反应迟缓的时候,就需要发挥一下人的主观能动性了,否则,发出去的《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都是程序违法的证据。

    作者
    • 梁晶晶 注册税务师,研究税法二十年
      微信公众号: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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