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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需要通过发票税前扣除吗

梁晶晶 / 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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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金折扣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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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从业务实质上看购货方并没有提供贷款服务,因此不能将现金折扣归类于贷款服务。其他的增值税项目更无从谈起。

    一、安徽

    问题内容:我公司为购货方,提前付款给销售方,享受一定比例的现金折扣。我公司因提前付款而少付的货款,是否理解为他人占用、拆借资金,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25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销售方应按实际业务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予购买方的现金折扣,购买方可以按照贷款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河南

    问题内容:我司对供应商提前付款而享受的现金折扣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6-03

    答复内容: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不需开具发票。由于您的问题描述未提供其它具体情况,现仅针对您当前所提供的信息做出回复,请您谅解。以上文件规定供您参考了解,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

    三、河北

    问题内容:请问,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没有取得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总局公告2018年28号发布后对该问题有影响吗?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24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201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7、企业为尽快取得货款,对购货方作出付款折扣承诺,并在销售业务完成的情况下,作为财务费用处理。问:企业是否可按销售协议和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答: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购货方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可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可将销售合同(协议)及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

    【晶晶亮读后感】

    从答复中可以看出,这个问题各地税局理解有所不同,我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现金折扣是销货方为了促进购货方尽快结算货款、促进资金流动的常规方法。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现金折扣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没有问题的。需要关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发布后,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了明确的要求,现金折扣是否需要有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如果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通常需要对方开具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现金折扣,是不是可以看做购货方提供了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贷款服务了呢?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中增值税税目的注释:“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贷给他人,意味着借出资金的一方今后还要收回资金,是资金的所有权人。

    而在现金折扣业务中,购货方提前支付货款,在销售业务成立后这笔款项的所有权不是购货方的,是供货方的,购货方支付后今后没有权力收回资金。

    从业务实质上看购货方并没有提供贷款服务,因此不能将现金折扣归类于贷款服务。其他的增值税项目更无从谈起。

    所以说,现金折扣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购货方不需要开具发票,供货方也不需要通过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供货方可以通过销售合同确定的价款、明确的折扣付款协议,银行收款的时间和金额,自制的折扣计算凭证等资料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作者
    • 梁晶晶 注册税务师,研究税法二十年
      微信公众号: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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