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违约金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看这三个税局答复

梁晶晶 / 2021-09-05
文字 正常
  • 标签:
  • 违约金
  • 税务处理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如果因业务未开展而收到违约金,收到不需要缴增值税,不需要开发票,支付方也不需要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违约金,经常被问的三个税务问题有:

    1、收到违约金要不要缴增值税,开发票

    2、支付违约金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房地产公司向个人支付的延期违约金,要不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上述问题,税局的答复如下:

    ——————

    问题内容:A公司与B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办公,每期的租金B去税务代开租赁发票给A。后来A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同意向B格外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B以合同未写违约金条款为由,只能开具收据而不是发票,请问这样做合理吗?B是否应该把违约金作为价外费考虑,来开具发票给A?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7-29

    答复内容: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综上所述,对于B企业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违约金,应作为价外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发票。

     

    ————————

    问题内容:我公司购买中介服务,现因项目中止需支付服务商违约金。支付的违约金是否需凭发票在税前列支。谢谢。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14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问题所述情况,若是合同项目已执行,因某些原因造成项目中止的,服务商收取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若是合同未执行,尚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上述若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若是合同项目已执行,因某些原因造成项目中止的,服务商收取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以服务商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若是合同未执行,尚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服务商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问题内容:房地产延期交房支付给客户的延期违约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14

    答复内容: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九)偶然所得。……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三、问:《公告》废止了哪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六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出台后,废止了六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有的因业务不复存在,不存在征税之由;有的因业务不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支付给个人的违约金,目前未有文件规定属于“偶然所得”征收范围。具体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

    【晶晶亮读后感】

    违约金的税务处理,关键是判断是否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如果建立在增值税应税业务上的违约金,收到方需要缴增值税,开发票,支付方需要凭借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因业务未开展而收到违约金,收到不需要缴增值税,不需要开发票,支付方也不需要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房地产公司支付给个人购房的违约金,新个税法实施后,不属于任何一个征税项目,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晶晶亮的税月

    作者
    • 梁晶晶 注册税务师,研究税法二十年
      微信公众号:晶晶亮的税月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