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允许在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这一条规定的意思是,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包括人身险和财产险),一般情况下是不让企业在税前扣除的,因为它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即不属于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但有两种除外情况:
一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自2016年年度起,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建筑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这个问题在2011年建筑法修订之前是不成问题的,修订前的建筑法第48条是这样说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据此,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令人遗憾的是,自2011年7月1日起,建筑法第48条修订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也就是说,建筑法修订之后,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不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一种鼓励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支付的此类保险费还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实务中,很多税务机关给予了否定的答案。为此,我特意查了一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库,发现现行有效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这条规定足以提供税前扣除的支持性政策。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什么样的人员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呢?这个问题我目前倾向于仅限于持证人员,即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现场施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