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股要不要缴个税
资本公积转股要不要缴个税这个问题,历来为大家所争论,尤其是股份制企业改造过程中个人股东被要求缴税这事上。通常来说,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转股不需要缴个税,资本公积的“其他资本公积”转股需要缴个税。
先来看有关溢价转股不征个税的两个文件。
一、两个溢价不征个税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这部分转增股份的“资本公积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能不能发行股票这个问题可参见在前述两号文之前行之有效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规定,该文明确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基本特征有:“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分为等额股份;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2016年1月1日,该文被《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然而,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的做法保留了下来。
对于溢价的形成,用排除法似乎只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高于股票的面值的那部分金额,股票发行的溢价才不征个人所得税。那问题来了,股票发行是不是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呢?
二、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发行股票吗
按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采用发起或者是募集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因此,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发行股票。
按照股份流动性从小到大依次排列,可以将公司分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其中,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票公开转让,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是不能进入到市场上自由流通交易的,需要通过场外交易的方式进行。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
三、资本公积征个税的情况
目前,申报A股IPO(或者挂牌)的绝大多数股份公司设立方式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即采用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这样公司的持续时间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同时,股份制改造或者增资扩股对资本公积征个税,从原理来说是相通的,均是对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征个税。这里有几点需要说明一下:
1.对公司将股票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者转增股本征个税,是因为税法认为股东在转股过程中有所得,相当于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于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股份制改造或者非上市企业增资扩股,对个人股东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比较窄。目前,仅针适用于挂牌公司、未上市(未挂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1)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2)自2016年1月1日起,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3.实务中,有部分省份对企业股改将留存收益转到“资本公积”要求缴个人所得税,原因是这部分“资本公积”来自于留存收益的情况,某种程度上是对个人股东进行了分配,但个人股东其实一个子儿也没分得。从纳税必要资金的角度考虑,这种做法略显牵强,希望税总对此能予以明确。
4.主流观点认为资本公积溢价不征个税适用主体为股份有限公司,即上市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在接下来的部分进行,笔者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四、资本公积转股是否征个税应该遵循溢价的本质
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 才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仅仅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存在“股票”溢价发行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发行“股票”。因此认为,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适用前述政策。笔者认可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发行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利润分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溢价形成并不限于股票发行价高于面值这一类情形。
我们知道,有限责任公司在创立之时,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是作为资本金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以后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并不一定全部作为资本金记入“实收资本”科目。之所以会形成这样的处理是因为企业初创时,要经过筹建、开拓市场等过程,从投入资金到取得投资回报,需要较长时间。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利润率较低,具有一定投资风险,经过正常生产经营以后,资本利润率要高于初创时期,同时企业也提留了一定的盈余公积金,使得原有投资在发生了数量和质量的变化。这就是为何,新加入的投资者需要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有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
会计处理上,对于新加入有限公司的投资者的出资额等于按其投资比例计算的部分,作为资本金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大于按其投资比例计算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金记入“资本公积”科目。计税基础上,这个计入资本公积部分也是新加入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并不会因其计入“资本溢价”多少有所改变。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企业核算规范,转股时能准确摘出新加入投资者“资本溢价”部分,也就是用纯净的资本溢价转股不征个税其实是可行的。
我们以下一案例来说明“资本溢价”的计算:
自然人王某和李某组建甲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各自持有50%股权公司。两年后,甲公司计划引进新的合作伙伴陆某个人。经过协商,各方确定以2023年6月30日作为增资计价基准日并按照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价值确定目标公司价值。在基准日,经评估后的甲公司净资产价值为1125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留存收益125万元)。陆某计划增资750万元占股40%。请问,增资后,自然人陆某在甲公司有多少金额计入“资本溢价”。
【解析】王某、李某和陆某以确定的增资计价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价值和陆某计划增资额为基准来计算各自的持股比例。计算如下:
增资后甲公司的注册资本=1000/(1-40%)= 1666.67(万元)
其中,陆某投入750万中的666.67万元计入甲公司的“实收资本”账户,剩余的83.3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