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傲财税小分队之大侠套餐
企业所得税就像财税界的“大侠套餐”一样,自带音响,犹如站在楼顶俯视会计科目的超级大佬,眼中充满呵呵。
小科目曾经努力得到的所有,转眼之间早已不停留。有谁甘心向现实低头,还是无奈的接受。他总会用他的双手,悄悄的抚平了你的伤口 不会让别的会计科目知道。
大侠套餐太猛了,一顿还干不完,先搂一眼收入体验下。
1、销售货物收入
(1)以旧换新—按照新货物的售价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处理。
(2)商业折扣—折后。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现金折扣—折前。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提示】因为新收入准则实施,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已经有所差异。现金折扣在新收入准则下确认收入要按照可变对价处理,比如收款条件是给予2%的现金折扣,如果最佳估计是98元,应该是确认收入98元,而不是收入100元,财务费用2元。
(4)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折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5)买一赠一。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股权投资成本
【提示】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财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清算所得=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股息所得-投资成本
3、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次收取多年租金的,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会计上,企业按权益法计算应享有的(分担的)净利润(净亏损)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税法上,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个月的12,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7、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8、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4)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或投资收回当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5)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9、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与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与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10、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友情大提示: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④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不含国债转让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未上市的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上市的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并超过12个月上市流通股票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