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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草案)》中的境内境外辨析

税海无涯苦作舟 / 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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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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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增值税法(草案)》向全国征求意见已经结束,由此而引起的讨论仍在持续。2023年3月16日,受中国财经出版社&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的邀请,笔者赴北京参加了增值税立法的专项研讨,期间,各路大咖妙语连珠,受益匪浅。我班门弄斧,就其中非常小的一个税制要素进行了发言,以下的内容根据我在会上的发言整理

    在现行增值税的语境中,无论在《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都将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边界定为境内,但《增值税法(草案)》中界定的境内与现行条例语境下的范围是否完全一致呢,这是一个有意思的话题。

    首先我们要对立法草案中的一个变化进行解释,那就是将现行条例中的“劳务”税目并入“服务”税目。从营业税、增值税时代的“双劳务”到营改增后原营业税“劳务”变身“服务”,再到立法后增值税“劳务”并入“服务”,同样的内涵,名称反复变化,可谓是十年河东,十年河西。

     

    以下分税目辨析新老税法对境内境外的规定。

    一、货物。对于货物,本次立法,维持了条例中的表述: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因此,作为增值税税目中的老大,货物的“境内”范围没有变化。

     

    二、服务之“劳务”。此处指现行条例中“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由于立法后该税目并入“服务”,由此其境内的概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境内界定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因此,在现行法律语境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仅限于境内发生的劳务。而在立法草案中,吸收合并了“劳务”后的“服务”税目对于境内的规定是这样的:除本条第三项(销售或租赁不动产,销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笔者注,下同)、第四项(销售金融商品)另有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翻译一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境内判断有两个标准,一个是消费地标准,另一个是销售单位所在地标准。由此可见,原劳务的征税范围有所扩大,新增加了销售单位所在地标准,也就是说,只要销售单位属于境内单位,其在境外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属于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这里顺便要提一下,征税权与是否实际征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现行法律环境下,向境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施行“免抵退”的方法,这一表述如果严格从法理上说,存在一定的瑕疵,由于境外劳务本来就不属于征税范围,因此用“免抵退”的说法不够严谨,应该是“不征·抵退”。新法施行后,对于境内单位在境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虽然列入了征税范围,但笔者个人判断,依然会给予正儿八经的的免税

     

    三、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这一点与《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中的规定一致,以标的物所在地作为判断标准。

     

    四、销售金融商品。判断标准为: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也就是以金融商品的发行地以及销售方所在地作为判断标准。这一点是立法中全新的规定,也为未来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后,扩大金融商品买卖的纳税人范围预留了空间,具体来说,可能但不限于以下拓展:

    (一)假设今后外国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发行金融商品,那无论卖家在世界的哪个角落,均属于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除目前“沪港通”“深港通”外,假设中国投资者可以投资海外市场,那无论是炒美股还是炒新加坡股还是啥外国股,境内卖出方均应该依法缴纳增值税。

     

    五、对现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中关于服务无形资产境内有关表述的修正。按2016年36号文以及2016年53号文的规定,境内境外采取了正反双向列举的方法进行说明,正向列举有:

    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排除以下情形(反向列举):

    (一)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五)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六)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七)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综上,现行增值税条件下,对服务或无形资产销售行为,只要“销售方”或“购买方”其中一方在境内,就属于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虽

    然有七项排除条款,但列举后反而有点“越描越黑”的意思,因为未列举在内的

    境内购买方在境外购买服务,境外服务提供方均负有向我国纳税的义务。比如说:中国单位在境外接受住宿服务,在现行增值税的语境下,居然发生了向我国纳税的义务,那这家境外的宾馆会不会真的向我国纳税呢,显然不会。由此可见,营改增后对服务及无形资产的境内界定,虽然扩大了我国的征税范围,但客观上也存在征管能力达不到的困境,必须进行修正。

    这次立法,如前文所述,将消费地与提供者所在地作为判断标准,不再将服务或无形资产接受者所在地作为判断标准,无疑可以解决营改增系列文件中存在的一些瑕疵。

     

    PS 彩蛋

    对增值税来说,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才需要征税,而发生在境外的销售是不需要向我国缴纳增值税的。而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即使是境外所得,如果是居民纳税人,依旧存在纳税义务。

    增值税法草案意义上的服务,与企业所得税意义上的劳务大体一致,但对于境内境外的界定方法是不一样的,增值税前面进行了详细分析,而企业所得税是以劳务发生地作为判断标准的。

    税海无涯苦作舟

    作者
    • 税海无涯苦作舟 某省税务干部,注册税务师,税务总局稽查人才库成员、税务总局所得税人才库成员、省财产行为税人才库成员、省局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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