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在增值税基础上的重复征税吗(财行税学习笔记十三)
我们知道,税率是衡量一个税种税负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税率的基本分类大概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累进税率又可以分为全额累进、超额累进、全率累进和超率累进。
比例税率中代表性的税种是增值税,而汽油消费税是定额税率的代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体系中年终奖的计算方法可以算得上全额累进的“坏典型”,新个人所得税法中综合所得的计算属于超额累进税率,而我国税法中实行超率累进的只有一个税种,那就是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最初的税制设计非常简单,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按增值额的一定比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增值率在50%以下的,税率为30%,增值率在50-100%的,税率为40%,增值率在100-200%的,税率为50%,增值率超过200%的,税率为60%。
对于土地增值税,有人看它的名字中包含“增值税”三字,就武断认为其存在重复征税,另一种观点看到它边际税率高达60%,就认为税负太重。事实上,上述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我们知道,增值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点,其征税对象,事实上是商品价值中的V+M部分,具体表现为工人工资和企业利润,对于企业超额利润,无论其占商品价值多高,也只能按固定比例征税,也就是说,对特殊征税对象的调节,增值税是无能为力的,需要其他税种的配合,比如消费税、资源税等。而对土地投资,可以产生两部分收益,一部分是正常的投资增值,比如投入资金、劳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将“生地”变为“熟地”,建成社会所需的生产生活设施所形成的增值;另一种收益是土地的自然增值,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以及政府对土地周围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投入导致的增值。这一部分增值,国家当然应该参与分配,并取得比较大的比重。这就是土地增值税征税区别于增值税并采用高额边际税率的原因。事实上,我们大陆的海峡对岸“宪法”中明确规定:“土地价值非因施以劳力资本而增加者,应由国家征收土地增值税,归人民共享之。”其征收法律依据之高,理由表述之充分,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