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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

税海无涯苦作舟 / 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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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激励
  • 非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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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股权激励能将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捆绑,对留住企业核心人才,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税收政策上,我们国家也对股权激励采取了一系列的优惠。这段时间,接到部分网友咨询,小编发现个别朋友对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还不是非常清晰,准备写几篇小文进行分析。

     

    首先,股权激励的个税政策要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个税政策相对上市公司简单,政策规定也比较清晰。先易后难,今天先分析非上市公司。

    激励的形式分为: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PS:上述概念的具体含义请自行度娘。

    理论上来说,员工取得股权激励的所得,本质上是其任职受雇的所得,因此,个税税目本应该属于工资薪金,对于居民个人来说,在新税法的语境下,应该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但国家为了鼓励创业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对股权激励所得进行了特别的规定。

     

    政策要点

    一、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

    例1:某非上市公司甲董事会决定对公司技术人员李某进行股权奖励,在2019年7月1日奖励其公司股票10万股。假设公平市场价格为每股3元。如果李某符合优惠条件,则李某取得的30万元所得暂不纳税。

    例2:某非上市公司乙董事会决定对公司技术人员王某进行股票期权激励,在2018年6月1日授予王某股票期权5万股,约定王某可以在2020年6月1日可以每股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假设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格为每股5元,则王某事实上已经取得所得(5-3)*50000=10万元。但如果王某符合优惠条件,则王某取得的10万元所得暂不纳税。

    二、转让激励取得的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征税。

    上例1中,假设李某在2022年9月30日,以每股4元的价格全部转让。则李某应纳税(4-0)*10万*20%  = 8万。股权奖励的成本为0。

    上例2中,假设王某在2021年9月1日将上述股票转让,转让价格每股7元。则王某应纳税(7-3)*5万*20% = 4万。

    综上,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政策核心在于,取得激励所得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不纳税,递延到股票转让时,以“财产转让所得”统一纳税。

    政策优势

    一、锁定20%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率。由于激励对象一般都是高薪群体,其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综合所得税率最高可达45%。因此,20%的税率无疑大幅降低了税收负担。

    二、纳税时间延迟。相比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义务一直到股权转让时才发生。

    三、纳税能力与现金流匹配。

    限制条件

    1.实施主体:境内居民企业。  

    2.实施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4.激励对象: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时间要求: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举例:

    李某2016年5月1日被授予股票期权,2017年5月1日行权,则李某最早不能早于2019年5月1日转让。

    假设上例中李某行权日为2019年5月1日,则李某最早不能早于2020年5月1日转让。

    6.实施公司及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作者
    • 税海无涯苦作舟 某省税务干部,注册税务师,税务总局稽查人才库成员、税务总局所得税人才库成员、省财产行为税人才库成员、省局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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