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与《条例》相比有哪些变化-印花税法初步学习笔记
印花税法昨天晚上公布,明年7月1日施行,相比现行条例,甚至是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变化都非常大,另外,条例语境下部分规范性文件中的内容上升为法律。今天,我们就主要变化的内容进行初步学习。由于是初步学习,若有谬误,期待朋友们指正。
应税凭证
1、取消了对权利许可证照征税。
2、将原来享受免税的营业账簿(不含资金账簿),由免税确定为不征税。由此,定额税率彻底退出印花税的历史舞台。
3、将融资租赁合同单独列为一类合同。融资租赁兼有融资与融物的特征,在条例语境下作为借款合同对待,这次将其与借款合同分离,但税率与计税依据保持不变。
证券交易
将证券交易从“产权转移数据”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税目。并以法律的形式将原来规范性文件中“出让方单向征收”、“千分之一的税率”的规定进行固定。并界定了证券交易的内涵。
计税依据
1、合同、产权转移数据如果明确载明增值税税款,按不含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而证券交易,由于其增值税计税方法的特殊性,直接以交易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金额不确定时计税依据的确定。
依次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市场价格确定;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最低税额单位
取消了不满一角不征税、超过一角的部分四舍五入的规定。
赠与免税
1、将慈善组织接受捐赠也列入免税范围。
2、印花税中的赠与可以是直接捐赠,这一点与所得税有差异(尽管在抗击疫情的政策中也有直接捐赠的规定,但一般来说,所得税上的捐赠必须通过政府或公益组织方可享受扣除)。
3、只列举了产权转移书据,并不代表动产捐赠需要征收印花税,因为动产捐赠签订的协议根本就不属于应税范围。
新增优惠
1、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免税。
2、新增个人免税(不征税)的内容: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税、个人动产买卖合同不征税。
税收减免权
收回财政部的减免税权限,规定国务院可以针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制定减免税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PS:现行规定,根据财税【2008】137号,个人买卖住房免税;根据财税【2003】183号,改制免税;各地根据国务院规定,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印花税。
小编个人判断,上述政策可以延续。
纳税地点(新增)
印花税纳税地点一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这次直接在税法中进行明确。单位纳税人为机构所在地,个人纳税人为签约地或居住地,涉及不动产的,为不动产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新增)
境内代理人为境外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由境外纳税人自行申报(这一款不知道如何执行图片)
纳税期限(新增)
按季、按年、按次。按期纳税的为期末终了后15天,按次纳税的,为纳税义务发生后15天。
税率
1、运输合同、承揽合同、知识产权涉及的产权转移数据(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降低税率,5/万降为3/万。
2、资金账簿印花税。将原来5/万减半征收的优惠变为降低法定税率2.5/万,另外,小编要提醒的是资金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是账簿启用的时间,而不是资金增加的时间,二者有可能不一致,比如企业2020年7月1日成立,收到实收资本300万,那么其资金账簿启用的时间为7月1日;而如果11月1日,新增实收资本200万,则新增200万的计税依据要到2021年1月启用新账的时候才发生纳税义务。
一点小困惑
对金额不确定需要到实际结算时确定计税依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依然确定为合同书据的签约时间,岂不是会有滞纳金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