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释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2年14号公告,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公告表述比较复杂,小编为你图文解释:
政策核心:对所有行业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大中型企业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制造业等行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行业判断标准见文末)。
具体时间安排:
列入本次优惠范围的所有企业,可在4月申报期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对于存量留抵税额,按以下时间节点有序退还:
小微企业
微型企业4月申报期申请退还。
小型企业5月申报期申请退还。
制造业等六行业:
小微企业按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中型企业7月申报期申请退还。
大型企业10月申报期申请退还。
存量留抵税额,其基数是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正式施行的时间基点——2019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
如果纳税人没有获得过存量留抵退税,且期末留抵税额不小于2019年3月31日时点数,那存量留抵就是2019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如果期末留抵小于2019年3月31日留抵税额,那说明2019年3月31日基点的一部分留抵税额已经在以后期得到了抵扣,存量留抵税额就是当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办理过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0。意味着国家已经将该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以前结存的留抵税额全部退还。
因此,存量留抵退税是一次性政策,退还后即不复存在。
增量留抵税额,本质上是指与留抵退税政策正式施行的时间基点——2019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进行比较后的增量。
在纳税人取得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 = 当期留抵税额 - 2019年3月末留抵税额,正数表示可退还增量留抵,如果小于0,那就表示没有增量留抵税额。
在纳税人取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由于留抵税额中已经没有存量留抵的影响,因此,增量留抵就相当于期末留抵税额。
退税计算公式的变化,与2019年39号公告相比,保留了进项构成比例的限制,取消了60%退税比例的限制。另外,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允许将电子专票、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票两类作为分子进行计算。
应退税额 = 留抵税额(存量或增量) * 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这里要提醒的是:
1、对于存量留抵税额,其进项构成,如果准确计算,应该是以企业成立到2019年3月31日的数据为基础,但这样操作性不强,因此,使用了与增量留抵相同的计算口径。
2、对于进项构成比例,实际上政策是有BUG的,这一点,我会在以后的文章中进行讲解。
留抵退税与免抵退税的同时适用
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折一适用
纳税人只能在两种政策中选择一种,考虑现行留抵退税的力度比2019年更大,因此,允许纳税人再做一次选择,即:
2019年4月1日后已享受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一项政策的,在2022年10月31日前,可以反悔,将已享受的退税款交回,并选择享受另一政策。
以下是关于相关知识的思维导图
相关概念说明:
企业划型标准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资产总额: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营业收入: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 营业收入=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行业分类标准:
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合计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