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23年1月)
一、总局制定2023年六个方面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决定,2023年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先行推出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一是诉求响应提质。组织开展全国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深入开展“税直达”试点。二是政策落实提效。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辅导,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深入开展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三是精细服务提档。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探索为自然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直观、准确、高效的咨询服务。四是智能办税提速。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税务可信身份账户体系,支持纳税人在境外通过网上申报等方式,推动实现数字人民币缴纳税费。五是精简流程提级。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开发上线个人养老金扣除填报功能,推进全国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与核验。六是规范执法提升。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
二、总局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4号),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号)等11份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票改版的通知》(国税发〔2002〕37号)等4份规范性文件。
三、总局优化变更登记等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规范基础税收征管工作,优化变更登记、跨省迁移等环节税费服务。自2023年4月1日起,一是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自动变更登记信息,自动提示推送服务,做好存量登记信息变更工作。二是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优化迁出流程,优化迁入流程,明确有关事项。三是优化税源管理职责,各省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税源特点优化分级管理职责,提升税收风险分析、重点领域重点群体税收风险管理等复杂事项管理层级。四是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业务协同,自动标识市监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设立登记等信息;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未在税务部门办理清税且处于正常状态的纳税人依法处理;核心征管系统2019年5月1日前已被列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进行税务注销。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一是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是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相关征管事项。
五、三部委公告2022年度—2024年度和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关于2022年度—2024年度和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2年第40号),2022年度—2024年度,周大福慈善基金会等9家公益性社会组织获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023年度—2025年度,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等145家公益性社会组织获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六、沪苏浙皖甬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印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长三角区域税务执法实际,制定并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32项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 (2020年第5号)规定的,应首先适用“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各省市原有裁量基准同时作废。
七、总局决定部分税务事项容缺办理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决定自 2023年2月1日起,对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一是对“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等8项业务实行容缺办理;二是取消“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等8项业务部分资料报送;三是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申报”等6项业务“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存根联或报查联”等22种资料,改由纳税人完整保存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符合容缺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后予以容缺办理并加强后续管理,督促纳税人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纳税人未按承诺时限补正资料的,相关记录将按规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取消报送或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费业务时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八、3月起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的承诺方式、法律责任、不适用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十、总局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