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合伙人不同方式退伙的涉税问题之四
【案例4】按案例1略作变化。ABC三个自然人2020年分别出资30万,30万,40万成立合伙企业甲,甲再投资一上市公司。2021年初自然人A退伙,约定甲企业出资金额不变,由自然人C出资300万(不低于退伙当时企业净资产和协议约定的比例的乘积)支付给A。甲企业全部资金都投资上市公司,按原计划2022年8月转让全部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收益1000万,并在8月底申请注销清算。
【问题】1.自然人A、B、C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
【解析】
1.自然人A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个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个人合伙人的退伙或转让时,对合伙企业的经营不产生影响,仅只影响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二是个人合伙人的退伙或转让费用,由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另行支付,对合伙企业不产生影响。
案例中自然人A退伙时,甲企业合伙出资总份额未发生变化,仍然是100万元、且仍然保持对上市公司的出资状态;且退伙时约定由自然人C支付A的退伙费用并承受A在甲企业的出资份额,因此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自然人A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A应纳税=(300-30)*20%=54万元。
2.自然人B纳税
按照《合伙企业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规定,自然人B和自然人C应按经营所得纳税,在甲公司转让股票的当期预缴申报。
甲企业转让股票共取得收入1000万元,扣除合伙人出资100万元,退伙所得(即前期计算并固定的经营所得)900万元,按照B出资比例30%计算,应税所得分别为270万元、63万元。
自然人B所得应纳税=270*35%-6.55=87.95万元
3.自然人C纳税
自然人C的在甲企业注销时分得现金700万元,其中除包括原自然人C的出资40万元、原自然人A原始出资30万元,还包括C支付给A退伙时的所得270万元,对于这270万元能否在C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C支付给A的270万元,对于A来说是财产转让所得,与经营所得分属不同的应税项目,只有在C转让甲企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原属于A合伙人所有的部分)时才可以扣除。此种情况下,自然人C应纳=(1000-100)*70%*35%-6.55=213.95万元
一种观点认为,C支付给A的270万元,是C取得A在甲企业财产份额的合理对价,尽管所得项目不同,但如果不予扣除会造成对这270万元的重复征税,因此在C转让甲企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原属于A合伙人所有的部分)时应予扣除。此种情况下,自然人C应纳=【(1000-100)*70%-270】*35%-6.55=119.45万元
凡人更倾向于同意第二种观点。
(完)